程丹 

近日,證監會在系統內印發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簡稱《工作指引》),通過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制度,進一步傳導監管壓力,明確監管重點,督促證券公司高度重視投行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效果,充分發揮好內控機制的制衡作用。同時,進一步規範檢查對象選取,明確重點檢查內容,重申檢查紀律,提升現場檢查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部分投行內控存在制度不健全等問題

證券公司投行執業質量關乎上市公司質量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2018年3月,證監會發布《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對投行內控體系建設提出明確要求。四年多來,行業機構普遍按照要求構建了投行業務內部控制組織架構,實現集中統一管理,建立了業務部門、質量控制、內核合規“三道防線”,有效發揮了自我約束、防範風險的重要作用,投行執業質量穩步提升。

“但從近年來查處的投行業務違法違規情況看,投行內控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實不到位等多方面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表示,甚至存在個別證券公司投行部門與質控部門人員交叉任職、業務部門人員擅自刪減內核意見等嚴重情形,內控機制流於形式。

對五種情形開展現場檢查,處罰四類主體

《工作指引》以強化現場檢查爲着力點,督促證券公司更好地發揮投行內控機制的監督制衡作用。主要規定了三方面重點內容。

一是明確五種應當開展檢查的情形,包括投行項目撤否率高、投行執業質量評價低、負面輿情數量多或影響大、承銷公司債券或管理資產證券化項目違約率高、因投行業務違法違規被採取重大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二是明確三方面重點檢查內容,包括證券公司投行內控制度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投行業務廉潔風險防控機制的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以及公司高管、內核、質控及業務部門負責人的履職盡責情況。

三是明確四類應當予以處罰的主體,即檢查發現證券公司及其管理人員、內控人員、業務人員等四類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依法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移送稽查部門、司法機關處理。

證監會表示,將組織系統落實好《工作指引》,對檢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嚴肅處理,落實好穿透式監管、全鏈條問責要求。同時,堅持問題查處和經驗總結並重,以查促改,梳理典型問題和案例及時向行業公開,持續壓實證券公司責任,督促其樹立正確的發展理念,更好服務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年內超20家券商受罰,投行罰單居多

投行業務處罰多與券商IPO業務相關,包括對發行人覈查不充分、內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等。相關投行業務人員被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近年來監管層對於投行違規下發的罰單中除了保薦人,還包括負有管理責任的人員,如分管高管、業務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及內核負責人等。由此不難看出,監管層對於投行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在加大。

在註冊制的背景下,IPO流程加快,監管層將進一步強化對投行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證監會將持續督促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服務等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切實發揮好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由於註冊制下強調“申報即擔責”,因此處罰對象已轉向機構與個人的“雙罰”機制,除了具體項目人員,還包括管理人員、內控人員等。

去年7月,證監會曾發佈《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進一步強化對註冊制下保薦承銷、財務顧問等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督促證券公司認真履職盡責,更好發揮中介機構“看門人”作用。在一系列罰單落地後不難看出,“歸位盡責”仍然是每位投行人面臨的直接考驗。

責編:王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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