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門檻爲日均資產15億人民幣,香港爲日均資產17億港元。

繼股票市場滬港通、深港通、滬倫通之後,ETF互聯互通又如約而至。

5月27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發布聯合公告,宣佈原則同意兩地交易所將符合條件的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所買賣基金)(下稱ETF)納入互聯互通。同時,中國證監會就《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下稱《公告》)啓動公開徵求意見。

ETF納入互聯互通後,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額。由於配套業務規則、技術系統開發等準備工作還在推進,預計正式實施,還需要2個月左右的時間。

同日,滬深交易所就業務實施辦法啓動公開徵求意見,其中對納入標的門檻做出明確規定。即:內地市場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5億元人民幣,且成份證券以滬深股通標的股票爲主;香港市場ETF過去6個月日均資產規模達17億元港幣,成份證券以港股通標的股票爲主,且不含合成ETF、槓桿及反向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ETF,僅可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不允許申購贖回。

參照股票互聯互通

由於ETF互聯互通是基於股票互聯互通的基礎設施連接,主要制度安排將參照股票互聯互通,遵循兩地現行的基金運作、交易結算法律法規和運行模式。

投資標的方面,兩地將基於基金規模、跟蹤指數選股以互聯互通標的股票爲主等原則,確定符合條件的內地ETF及香港ETF納入標的範圍。詳細的條件規定將由兩地交易所發佈。

投資額度,ETF投資額度與股票投資額度一併統計及管理。

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方面,將參照《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證監會令第128號)執行。

不過,ETF互聯互通不適用前述規定第十二條的內容。

該條內容是對持股比例限制的規定。即:“(一)單個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10%;(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境外投資者依法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的,其戰略投資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境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監管規則對持股比例的最高限額有更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滬深交易所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此次納入標的的ETF須滿足上市6個月、標的指數發佈已一年等要求。原則上,納入標的ETF每半年調整一次。在交易機制、每日額度控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監管合作、清算交收和風控安排等方面,與滬深港通現有股票機制基本一致,僅限二級市場交易。

需2個月左右準備時間

自2014年滬港通啓動之後,資本市場以互聯互通方式開展的雙向開放持續推進。在滬港通前期經驗的基礎上,2016年深港通啓動。滬深港通已經成爲境外投資者“北上投資”的重要渠道。

據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5月25日介紹,截至目前,外資通過滬深股通累計淨投入A股超過1.6萬億元,外資持有A股流通市值的佔比約爲5%。

爲進一步豐富交易品種,,爲境內外投資者提供更多的投資便利和機會,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於2016年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投資標的達成共識。

去年12月,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ETF納入互聯互通整體方案達成共識。

目前,兩地交易所及登記結算機構,正在推進制定發佈或調整完善相關業務規則,以及技術系統開發及測試、投資者教育等各項準備工作。在各項工作準備就緒後,方可正式將ETF納入互聯互通。

從此次聯合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方案正式實施,預計還需要2個月左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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