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武汉市民夏先生反映,孩子去年1月份在校期间,被组织在家长会上表演吐火节目,出现演出事故导致面部烧伤。班主任匡老师介绍,出事前一晚彩排时,小夏曾表演失败,当时节目被淘汰,但在家长会上,小夏执意上场表演,考虑到孩子的自尊心就没有阻拦。“是他自愿选择的表演,这与我有啥关系?”匡老师表示,此前已垫付、赔偿5万多元,但学生家长不满意。夏先生则表示,已将孩子转学,目前已起诉学校索赔16万元。(来源:封面新闻)

如果节目未出意外,大概会各方皆大欢喜,没人会觉得这次表演有任何不妥,出了事故后也暴露出了各方的问题,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介绍,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危险行为就要担责,根据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立法精神,学校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娱活动,应当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而吐火节目需要表演者口含煤油、近距离接触明火,具有高度危险性,不适合未成年人表演。

“学校的责任是防止未成年人学生参与这样的表演,而不是组织学生参与。在这一点上,学校就有责任。”

校方表示,小夏的节目被砍掉之后,其本人执意参加表演,本人知晓风险,事故与学校无关。夏海龙认为,这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尤其在彩排时,老师看到小夏已经出现误吞煤油的情况,学校应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严格防止小夏再进行类似行为。都知道未成年人不能驾车,学校作为监护人不能以他知晓风险为由,放任他危险驾驶。”

夏海龙表示,赔偿问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依据,校方是否垫付费用、是否耐心道歉,属于道德层面问题,“家属可能感情上受不了,觉得对方冷漠,但实际上对方的态度与判罚无直接关系。提交证据,该怎么判就会怎么判。”

近几年,学生伤害事故频发,如何妥善处理也成了社会热点问题,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002年6月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此办法的制定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学校承担责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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