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武漢市民夏先生反映,孩子去年1月份在校期間,被組織在家長會上表演吐火節目,出現演出事故導致面部燒傷。班主任匡老師介紹,出事前一晚彩排時,小夏曾表演失敗,當時節目被淘汰,但在家長會上,小夏執意上場表演,考慮到孩子的自尊心就沒有阻攔。“是他自願選擇的表演,這與我有啥關係?”匡老師表示,此前已墊付、賠償5萬多元,但學生家長不滿意。夏先生則表示,已將孩子轉學,目前已起訴學校索賠16萬元。(來源:封面新聞)

如果節目未出意外,大概會各方皆大歡喜,沒人會覺得這次表演有任何不妥,出了事故後也暴露出了各方的問題,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介紹,組織未成年人蔘與危險行爲就要擔責,根據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立法精神,學校安排未成年人蔘加文娛活動,應當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而吐火節目需要表演者口含煤油、近距離接觸明火,具有高度危險性,不適合未成年人表演。

“學校的責任是防止未成年人學生參與這樣的表演,而不是組織學生參與。在這一點上,學校就有責任。”

校方表示,小夏的節目被砍掉之後,其本人執意參加表演,本人知曉風險,事故與學校無關。夏海龍認爲,這不能成爲推卸責任的藉口。“尤其在彩排時,老師看到小夏已經出現誤吞煤油的情況,學校應及時送醫並通知家長,嚴格防止小夏再進行類似行爲。都知道未成年人不能駕車,學校作爲監護人不能以他知曉風險爲由,放任他危險駕駛。”

夏海龍表示,賠償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依據,校方是否墊付費用、是否耐心道歉,屬於道德層面問題,“家屬可能感情上受不了,覺得對方冷漠,但實際上對方的態度與判罰無直接關係。提交證據,該怎麼判就會怎麼判。”

近幾年,學生傷害事故頻發,如何妥善處理也成了社會熱點問題,爲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2002年6月教育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此辦法的制定爲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學校承擔責任情形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爲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情形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爲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二、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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