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联合发布《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规范》,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包括在网络平台直播、与用户进行实时交流互动、以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应当遵照本行为规范。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参照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

第四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第五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传播的网络表演、视听节目内容应当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条 网络主播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自觉抵制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有害网络和谐的行为。

第七条 网络主播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共建文明健康的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生态环境。

第八条 网络主播应当保持良好声屏形象,表演、服饰、妆容、语言、行为、肢体动作及画面展示等要文明得体,符合大众审美情趣和欣赏习惯。

第九条 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网络主播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主播应当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增强语言文化素养,自觉遏阻庸俗暴戾网络语言传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

第十三条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规范》还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禁止出现服饰妆容、语言行为、直播间布景等展现性暗示、性挑逗;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组织煽动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出现等31种行为。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人事司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对于主播而言,《规范》明确了主播的范围边界,除了常规意义上的主播之外,上传音视频节目形式发声出镜的人员(例如B站up主)及虚拟主播也都纳入了范围之内。同时《规范》中针对目前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了31项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为主播行为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部主任、高级分析师莫岱青表示,如今直播带货已经逐渐成为电商新常态。直播带货已经成为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的“标配”,淘宝、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唯品会等重兵押注,我国直播电商行业多层次竞争格局正在形成。自去年以来,薇娅、雪梨淘宝两大头部主播因税务问题退出公众视线,李佳琦618前夕“消失”,由此可见,主播在各方面的意识急需加强,直播电商需要在监管的“缰绳”下,方能行万里路。

举报/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