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規範網絡主播從業行爲,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6月22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聯合發佈《網絡主播行爲規範》(以下簡稱《規範》)。

根據《規範》,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爲規範。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爲規範。

第一條 通過互聯網提供網絡表演、視聽節目服務的主播人員,包括在網絡平臺直播、與用戶進行實時交流互動、以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應當遵照本行爲規範。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合成的虛擬主播及內容,參照本行爲規範。

第二條 網絡主播應當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範,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自覺履行社會責任,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條 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網絡實名制註冊賬號的有關規定,配合平臺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進行實名註冊並規範使用賬號名稱。

第四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第五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創作導向,傳播的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內容應當反映時代新氣象、謳歌人民新創造,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播正能量,展現真善美,滿足人民羣衆美好生活新需要。

第六條 網絡主播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自覺抵制違反法律法規、有損網絡文明、有悖網絡道德、有害網絡和諧的行爲。

第七條 網絡主播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共建文明健康的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生態環境。

第八條 網絡主播應當保持良好聲屏形象,表演、服飾、妝容、語言、行爲、肢體動作及畫面展示等要文明得體,符合大衆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

第九條 網絡主播應當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網絡主播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自覺尊重他人知識產權。

第十一條 網絡主播應當如實申報收入,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十二條 網絡主播應當按照規範寫法和標準含義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增強語言文化素養,自覺遏阻庸俗暴戾網絡語言傳播,共建健康文明的網絡語言環境。

第十三條 網絡主播應當自覺加強學習,掌握從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平(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覈及備案。

《規範》還指出,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禁止出現服飾妝容、語言行爲、直播間佈景等展現性暗示、性挑逗;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展示假喫、催吐、暴飲暴食;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絡暴力;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出現等31種行爲。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負責人指出,近年來,網絡直播節目大量湧現,網絡主播數量快速增長,在傳播科學文化知識、豐富精神文化生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網絡主播隊伍素質良莠不齊,進入門檻低,部分網絡主播法律意識淡薄、價值觀念扭曲,傳播低俗庸俗內容、散佈虛假信息、誘導非理性消費和大額打賞、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擾亂行業秩序,污染社會風氣。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旻律師表示,對於主播而言,《規範》明確了主播的範圍邊界,除了常規意義上的主播之外,上傳音視頻節目形式發聲出鏡的人員(例如B站up主)及虛擬主播也都納入了範圍之內。同時《規範》中針對目前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列出了31項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和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的行爲,爲主播行爲劃定了底線和紅線。

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網絡零售部主任、高級分析師莫岱青表示,如今直播帶貨已經逐漸成爲電商新常態。直播帶貨已經成爲電商平臺、短視頻平臺的“標配”,淘寶、京東、拼多多、抖音、快手、唯品會等重兵押注,我國直播電商行業多層次競爭格局正在形成。自去年以來,薇婭、雪梨淘寶兩大頭部主播因稅務問題退出公衆視線,李佳琦618前夕“消失”,由此可見,主播在各方面的意識急需加強,直播電商需要在監管的“繮繩”下,方能行萬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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