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按期申報納稅,是每個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但是,實際生產經營中,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導致企業資金週轉困難,而無法按期申報納稅。此時,怎麼辦?申請期繳納稅款。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申請期繳納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覈准,可以延期申報。”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瞧,政策明確了,簡單一句話:有困難,延期三月。那麼,什麼是特殊困難?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屬於《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政策明確了,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簡單來說,就是除了社保工資以外,沒有流動資金了,提供相關資料就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但是,實際操作中,還是很多細節問題:最開始,申請延期,需要主管區縣局稅務局上報市局,再上報省局,時間長、流程繁鎖,如果在徵收期最後幾天纔開始申報申請,時間是絕對來不及的。再後來,流程改了,納稅人提供資料給區縣稅務局,區縣稅務局直通省級稅務機關,但還是需要5天以上的審批流程,納稅人如果在徵收期最後幾天申報,如果沒有審批通過,那就會產生滯納金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時間節點。

現在,爲了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最新的國家稅務總局徵求意見稿來了,如此規定:將受理環節由5個工作日壓縮至2個工作日。稅務機關接收申請材料,當場或者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覈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事項的受理機關由省稅務機關調整爲主管稅務機關,取消代辦轉報環節。

睢,這樣就真的是大好事情了:一是時間縮短,兩天搞定,二是流程縮短,權限下放到區縣局主管稅務機關,如果納稅人徵收期最後兩天才申報,時間上也來得及,真的是良心政策。目前還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希望儘快成文公佈。

但是,如果真的政策如此執行了,那麼徵管法是不是應該提前修訂了,要不然法律明確規定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現在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豈不是與法律互相違背?期待下一步的明確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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