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齊魯晚報

​​5月31日,家住青島市的67歲老人韓英(化名)晚飯後散步至一處寫字樓時,一包A3複印紙突然從天而降,韓英被砸中,不幸身亡。

事發之後,青島警方迅速展開調查,僅用數小時就找到了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一名未成年人。

老人飯後散步遭遇高空拋物

“現在我們這個幸福的家庭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年邁的父親身體和精神狀態時好時壞。”說起母親的突然離世,42歲的朱亮(化名)話語中透着悲傷。

朱亮說,母親生前幾乎每天喫完晚飯都會找好友一同散步,5月31日這天亦是如此。當晚,韓英從家中離開,當她步行至青島市市南區一處寫字樓時,一包A3打印紙從天而降,擊中了韓英的頭部,韓英隨後倒在血泊之中。事發之後,現場市民迅速撥打了120和110。

“父母在青島居住了20多年,我自己和妻子、孩子生活在北京。”朱亮說。

在遭遇突發狀況後,有市民認出了倒在血泊中的韓英,於是立刻趕到了韓英家中報信。

“當時父親正在喫飯,在父親被人攙扶着趕到事發地點時,母親已被救護車送往醫院進行搶救,現場只剩下一片血跡。”朱亮說,因爲情況突然,崩潰的父親出門時手機都忘了拿,是小區物業人員跑回家裏把手機拿過來的。

當晚,他接到了父親的電話,在電話中,父親告訴了他母親經搶救無效身亡的消息。在得到消息的那一刻,遠在北京的他整個人都懵了。

實施高空拋物者爲未成年人

朱亮回到青島後,立即趕到了當地公安局。朱亮從民警口中得知,母親屬於高空拋物致死,擊中母親頭部的A3複印紙足有8斤重。

“裝有A3複印紙的包裝已經打開使用了,裏面大概剩了400張A3複印紙。”朱亮告訴記者,事發之後,當地警方連夜展開了調查,並於6月1日找到了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然而沒想到的是,實施高空拋物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一名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警方在一所學校找到了那名學生。之後,當着監護人和學校老師的面對他進行了詢問。”朱亮表示,案發當晚,那名學生在寫字樓28層的某培訓機構進行自習。當時他臨時起意,先從28層衛生間扔下一卷衛生紙,而後,再次從同一位置向樓下拋出一包A3複印紙。正是第二次扔下的這包A3打印紙奪走了朱亮母親的生命。

“6月9日,警方告知我,由於犯罪嫌疑人屬於未成年人,無法對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但針對案發時的一些細節,比如,該未成年人在實施高空拋物時有沒有受到他人教唆等,6月10日,我們提出了刑事複議。”朱亮說,事發至今,他與未成年人及其家屬從未見過面,而對方也從未進行過道歉,只是通過警方轉達了支付3萬元喪葬費的意願。不過,對於喪葬費一事,朱亮和家人沒有接受。

根據朱亮提供的一份青島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內容顯示:“2022年5月31日提出控告的韓某某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我局經審查認爲,因犯罪嫌疑人未滿16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針對這件事,警方一直很重視,也在全力展開進一步調查。刑事複議的結果很快就會出具了,在拿到結果後,我們就着手準備提起民事訴訟。”朱亮說。

衛生間裏還有兩箱A3複印紙

近日,記者來到該培訓機構,教室裏空無一人,門口電源插排上插放着手機充電器,旁邊的打印機亮着電源燈。

在隔開的幾間教室裏,擺放着桌椅板凳、黑板、書本等一些教學用具,其中一間教室的白板上還留着書寫的化學知識相關內容。

隨後,記者來到衛生間,發現這裏擺放着兩箱“A3多功能複印紙”、兩包衛生紙、一把雨傘和一些雜物。洗手間的洗手池旁一米遠處是兩扇窗戶,室內一側架設了鐵網,但是其中一扇窗戶的中間部分留有一個寬約10釐米,長約30釐米的空當,記者嘗試後發現,手可以自由伸出窗外。

“這個培訓機構是否還在運營我不太清楚,高空拋物的事我也不知道。”附近一家公司工作人員說。而在寫字樓一樓,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事發當晚他已下班,第二天聽說出了事,但具體什麼事不太清楚。

隨後,記者嘗試聯繫涉事未成年人的家屬,但未能與對方取得聯繫。

針對朱亮母親的遭遇,記者從警方獲悉,由於犯罪嫌疑人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不予刑事立案,現此事已轉民事訴訟。

由於當事人一直沒有道歉,這讓朱亮比較憤怒。作爲受害者家屬,他也希望發生在自己家庭的悲劇能引起社會對高空拋物的重視。

實際上,因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而導致的流血事件已屢見不鮮,爲了有效遏制高空拋物、高空墜物行爲,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而對於高空墜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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