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树下V 文/梧桐兄弟

科创板过会3个月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聚和股份”)终于提交IPO注册申请,并更新招股说明书(注册稿)。

此前,聚和股份一直牵扯专利诉讼及专利纠纷,项目过会后迟迟没有提交注册。

聚和股份涉及专利事项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专利诉讼涉及的产品营收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逾96%;专利诉讼索赔接近2亿;

2、诉讼双方的专利权利分别来自他们收购三星SDI与杜邦的专利或业务,延续了三星SDI与杜邦的专利战;

3、除去专利诉讼,起诉方还提出了聚和股份专利无效的请求,且4项专利部分无效。

可以说此案,是近年来IPO在审过程中,专利阻击战最为精彩的一个案例。

一、上会前专利诉讼

根据聚和股份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披露,

1、Solar Paste于2021年2月8日成立于美国特拉华州,其分别于2021年4月23日、2021年4月26日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名称为“包含-碲-锂-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半导体装置制造中的用途”、“包含铅-碲-锂-钛-氧化物的厚膜浆料以及它们在制造半导体装置中的用途”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201180032701.8、201180032359.1。

江苏索特成立于2020年11月27日,据公开信息,Solar Paste目前系江苏索特全资子公司。2021年8月31日,江苏索特以公司制造、销售的单晶硅正银系列浆料产品落入了专利号为201180032359.1、201180032701.8的发明专利所要求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两起以公司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每案各1亿元。据江苏索特称,其通过许可方式于2021年8月16日从Solar Paste获得了上述专利的使用权(备案证书显示其为普通许可)及诉权。

2021年9月1日,Solar Paste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提起了以公司、东方日升、美国日升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Solar Paste认为公司制造的正面银浆产品落入了其拥有的编号为US7767254、US8497420、US8889979、US8889980、US8895843的5项美国专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东方日升使用公司的导电浆料制造太阳能电池并销售至美国损害了其利益,Solar Paste 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并颁布永久禁制令以禁止被告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同时向其赔偿包括过去侵权损害赔偿、恶意侵权三倍罚款、合理的律师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

2、截至上会稿签署日,公司已收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签发的8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江苏索特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公司名下8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二、诉讼牵扯行业往事,涉案产品占营收96%

聚和股份的专利诉讼牵扯早年三星SDI与杜邦的专利往事。

在光伏行业发展早期,我国正面银浆市场呈现“两头在外”的情形,即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均在境外,彼时正面银浆产品技术壁垒较高,该领域几乎被境外厂商所垄断,境内参与者较少。三星SDI作为最早进入正银领域的厂商之一,凭借着先发优势,早年曾与美国杜邦、贺利氏、硕禾电子等境外厂商共同处于正银行业领先地位。

随着我国光伏行业近年来的迅猛发展,太阳能电池产能逐步向中国转移,正面银浆的国内需求量激增,该背景下催生出了一批国内正银厂商。部分境内正银厂商依靠持续努力,逐步完成了人才团队、生产工艺、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资源积累,境内正银产品陆续获得了诸多知名电池生产企业的青睐。相较而言,境外正银厂商由于地域限制、服务能力、产品竞争力等原因,难以满足境内客户针对技术服务及时性及产品持续降本增效的需求,市场份额持续下降。随着市场份额被逐渐侵蚀,三星SDI 有意退出正银行业。

此外,由于正银行业在早期阶段曾被境外厂商所垄断,美国杜邦等境外大厂凭借先发优势,一早便申请了与光伏浆料相关的基础专利,并向竞争对手多次发起专利战,例如:美国杜邦于2011年5月申请了与铅原料相关的光伏浆料基础专利,后于2012年6月提出有关贺利氏侵犯其专利权利的诉讼,于2014年8月提出有关三星SDI侵犯其专利权利的诉讼。之后,美国杜邦与三星SDI进行了多年协商谈判,双方最终于2019年11月1日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相互授权《专利许可协议》附件中提及专利的非独占性许可。

在上述背景下,公司考虑到三星SDI在正银领域耕耘多年,其专利资产、产品配方、生产经验等均具有较高价值,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布局、筑高专利壁垒、消除潜在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与三星SDI、无锡三星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以800万美元价格向三星SDI、无锡三星购买了与光伏银浆生产相关的设备及境内外专利或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及《专利许可协议》项下三星SDI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时隔不久,江苏索特以1.9亿美元的价格完成了对杜邦的Solamet光伏银浆业务的收购,承继了杜邦的相关专利与产线。2021年7月以来,帝科股份(300842)启动了筹划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江苏索特100%股权,截至目前,该重组也在审核过程中。

为此,美国杜邦与三星SDI的专利诉讼延续到江苏索特与聚和股份,背后又有帝科股份的身影。

报告期内,聚和股份单晶硅正银系列产品可分为单晶PERC 正面银浆、TOPCon电池用银浆和HJT电池用银浆,涉案产品在报告期各期实现的收入分别为64,096.70万元、231,759.86万元及489,497.94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1.74%、92.63%及96.54%。

三、核心争议,是否可以转让《专利许可协议》项下权益

根据相关诉讼事实情况并结合上述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诉讼共涉及两个重要的协议,即:美国杜邦与三星SDI 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公司与三星SDI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具体分析如下:

① 关于《专利许可协议》的说明

《专利许可协议》的第2条对许可的授予和豁免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包括所授予许可的性质为非独占性许可、不对专利权利进行主张以及对于既往专利侵权索赔的放弃。

《专利许可协议》的第12条对该许可协议的可转让性进行了说明,明确在任何一方出售其与《专利许可协议》相关的全部或实质性的光伏浆料业务及资产,该等资产的继受方应具有履行《专利许可协议》的能力,并应承担《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以在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但须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的情况下,转让其在《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该许可协议并不限制该协议本身的转让,在该许可协议的转让完成后,三星SDI 的继受方将继受包括境内涉诉专利在内多个专利的非独占性许可。

② 关于《资产购买协议》的说明

2020年12月4日,公司与三星SDI、无锡三星签署了《资产购买协议》,公司以800万美元价格向三星SDI、无锡三星购买了与光伏银浆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其中包括三星SDI与美国杜邦于2019年11月签署的《专利许可协议》项下三星SDI作为许可方/被许可方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截至2020 年12 月31日,三星SDI已将相关资产交付给公司并退出光伏浆料行业。三星SDI向公司转让了其光伏浆料业务的“全部或实质性全部资产”。

根据《专利许可协议》的约定,基于公司作为三星SDI出售其全部或实质性光伏浆料业务及资产的合格继受方且三星SDI已向美国杜邦发出通知,公司已概括继受《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包括美国杜邦相关专利的使用权与诉讼豁免权。

基于上述分析并结合公司相关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低。

四、上会审核意见及回复

3月,上市委审议时现场问询问题涉及,请发行人说明相关专利侵权诉讼如败诉:(1)是否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相关财务风险的承担机制,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就此,聚和股份回复,针对上述境内诉讼,发行人认为:即使在江苏索特案件中败诉,该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进一步研发并形成自有核心技术用于生产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发行人已继受三星SDI在《专利许可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

(2)发行人享有境内涉诉专利的使用权,即使败诉对发行人的不利影响整体可控;

上述案件中的涉诉专利均在《专利许可协议》涉及的专利许可范围内,公司有权实施涉诉专利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直至上述专利权利期限届满。

如前文所述并结合柳沈律师、金杜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公司基于《专利许可协议》和《资产购买协议》的履行已依法获得涉诉专利的许可,整体败诉可能性较低。同时,江苏索特在起诉状中并未列示其主张2 亿赔偿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该等赔偿额,且金杜律师、柳沈律师谨慎测算的损害赔偿结果亦远低于2亿元。总体而言,即使发行人在相关诉讼案件中败诉,对发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整体可控。

(3)发行人体系完备的核心技术、灵活高效的响应体系、稳定资深的核心研发团队能够支持产品持续迭代升级;

(4)N型电池成为市场主流技术趋势确定;

由于TOPCon电池与HJT电池结构的特殊性,涉诉专利在新型N型TOPCon电池浆料制作过程中涉及程度较低,并非N型TOPCon电池实现高效率的关键要素,而在HJT电池浆料制造过程中完全不会使用到玻璃粉这一原材料。为应对行业技术变革趋势,公司目前已开发出N型TOPCon成套银浆产品,实现了TOPCon全套技术的优化整合。

针对N型HJT电池技术,公司亦完成了HJT低温银浆产品的开发。

(5)公司复配银浆技术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6)如败诉,相关不利结果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首先,发行人系《专利许可协议》的合格继受者,可以依法使用境内涉诉专利直至上述专利权利期限届满。即使发生较小可能导致发行人最终败诉,相关不利结果仅涉及诉讼赔偿,并不会影响发行人在未来使用相关专利。考虑到公司整体经营规模较大且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兜底承诺,潜在败诉赔偿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最后,在“最坏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公司产品被判侵权且被要求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公司仍然能够通过储备的玻璃粉复配技术(目前已有2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项发明处于实审状态)完成技术体系转化。根据实验数据,通过玻璃粉复配技术制造的产品在性能表现上具备一定优势,能够满足客户需求。根据CPIA出具的《证明》,公司2021 年全球市场占有率已排名全行业第一,依靠各项竞争优势的充分发挥,公司完成技术体系转化、产品迭代的整体周期较短。

关于此回复大致总结为:1、公司持有相关专利,拥有使用权;2、即使败诉赔偿,赔偿金额有限;3、即使完全败诉,公司也有能力完成技术转化、产品迭代。

五、4项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

依据招股说明书披露,聚和股份于2021年9月收到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签发的8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江苏索特作为无效宣告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针对公司名下8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

在此前上会稿中,公司依据了第三方法律意见书发表了意见,

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柳沈律师”)已就公司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出具了《关于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涉的专利无效请求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上述8件专利整体上的无效概率是相对较低的。”

此后,注册稿招股书作出了更新,截至签署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已对发行人名下7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并签发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该7项发明专利均维持有效,其中3项发明专利权利全部维持有效、4项发明专利权利在争辩/权利要求修改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尚余1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审理中。由于上述无效宣告审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公司的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要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

尚余1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审理中,尚在审理中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六、咨询费飙升,是否会陷入持久专利战?

依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21年度咨询费由2020年的498万增加至1,428.8万元。

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由于筹备上市事宜以及境内外专利诉讼事项,支付了较多的咨询费。

如果考虑到过去杜邦与三星SDI专利诉讼情况,聚和股份与江苏索特的诉讼会否也要延续数年。

七、应收账款飙升,经营现金流为负

聚和股份合并财务报表中2021年末应收账款的原值为829,319,708.82元,坏账准备为55,664,859.02元;2020年末应收账款的原值为416,922,254.94元,坏账准备为34,253,035.47元;2019年末应收账款的原值为183,681,378.27元,坏账准备为9,184,068.91元。

尽管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较为顺利,但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真的无法看。

报告期各期,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7亿元、-8.15亿元和-10.58亿元,持续为负。

又是没有现金流的利润。

结合公司现金流状况,专利诉讼对于聚和科技的影响其实比纸面上大。不说禁止销售,即使赔偿金额大一点,公司现金流可能都是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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