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違反規定進入保護區,女子戶外徒步遇險身故,家屬申請保險理賠遭拒。6月30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這起案件,因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死者親屬支付保險金52.5萬元。

2019年6月6日,王某某通過某旅遊保險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戶外運動高風險計劃四》7天短期保險,爲此支付保費38元。

當天18時許,王某某與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後包車前往臥龍,天黑後破壞防護圍欄進入鄧生區域。6月11日中午,一行人準備翻越海拔4890米的大雪塘埡口,並在谷底宿營。下午,因突發大風雨雪天氣,王某某由於路線選擇不當不慎失足墜亡。

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王某某等7人均明確知曉穿越地點是臥龍保護區的緩衝區、核心區,禁止一切旅遊、徒步等活動。爲躲避監管,7人專門選擇在夜間進入,最終導致悲劇發生。

2021年3月,王某某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後訴至法院。庭審中,保險公司主張,王某某的死亡系因其違規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致,這種違規穿越行爲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對此保險單中有明確約定。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保險單將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應由保險公司履行提示義務。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就相關免責條款內容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故無權主張拒賠。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王某某親屬賠付保險金52.5萬元。

案件主審法官孫璟鈺表示,在傳統紙質投保材料轉變爲電子化投保後,投保人與保險人就投保內容的合意僅能體現在互聯網投保單、電子保單及電子保險條款中,進入訴訟的大量保險糾紛案件均反映出互聯網投保流程不規範的情形,包括對免責事項未進行提示說明、保險條款未交付等。

法院建議,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應加大對免責事項的提示及明確說明力度,嚴格按照《保險法》規定的方式對此類條款進行提示。對於通過定義性條款限縮理賠範圍從而產生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也建議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及明確說明,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北京晚報 記者張蕾)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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