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鞍山市委原常委、秘书长何志中受贿一案,对被告人何志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被告人何志中违法所得均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志中在担任灵璧县县长、灵璧县县委书记、宿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宿州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马鞍山市市委常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收购国有资产、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项目引进、调整工作岗位、承揽监理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红木家具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37.0376万元。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志中的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何志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何志中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悔罪、退出全部赃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记者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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