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離世現妻拿着遺囑分配遺產,前妻子女卻稱繼母的打印遺囑形式不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

事實究竟如何呢?

繼母手持遺囑分配遺產,子女不服

先來捋一下這樁官司(文中人物均爲化名)。

2003年,張萬三和妻子李美麗登記結婚,並育有張強、張倩一對子女。

2012年,兩人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約定子女均由李美麗撫養。

2017年,張萬三與現任妻子趙溫柔結婚,雙方未生育子女。

2020年2月,張萬三患晚期癌症經醫治無效死亡。經商多年,張萬三積累了可觀的財富:名下千萬級豪宅2幢,其他房產數幢,豪車兩輛,另有銀行存款八百餘萬元等。

張萬三離世後,前妻李美麗找到趙溫柔,要求由張倩、張強和趙溫柔共同繼承張萬三的遺產。

此時,趙溫柔卻拿出了一份落款日期爲2020年1月底的打印遺囑。根據遺囑記載,除了和前妻李美麗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房產、現金由張倩、張強繼承,其他所有財產均由趙溫柔繼承。

雖然打印遺囑載明“本人在訂立本遺囑期間,神智清醒且訂立該遺囑時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系本人自願作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及權益作出任何干涉”等內容,但李美麗方認爲,遺囑落款時間爲張萬三死亡前幾天,當時張萬三已神志不清,無法出具遺囑,且多次要求趙溫柔出示立遺囑時的錄音錄像,趙溫柔均未出示。

雙方久爭不決,張倩、張強便將趙溫柔訴至法院。

打印遺囑是否有效

從形式上看,該遺囑第一頁至第三頁無遺囑人張萬三簽名,也無其他任何人員簽名。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打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因此,該打印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民法典》還要求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作爲見證人。而見證人之一的王五曾向張萬三與趙溫柔借款,屬於夫妻二人的“債務人”,事實上與趙溫柔有利害關係。

最終,因遺囑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富陽法院一審判決該打印遺囑無效。

宣判後,趙溫柔不服提出上訴。

近日杭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作爲《民法典》中新增加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效力有嚴格規定。本案中,該份打印遺囑的簽名方式及見證人選擇均違反《民法典》有關打印遺囑效力的規定,故而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對“遺囑繼承和遺贈”作了明文規定,當代人的法律意識、法治理念日益增強,現實生活中爲避免爭產糾紛,立遺囑不失爲一項妥善的辦法。遺囑繼承體現了意思自治的原則,但立遺囑前請務必認真學習《民法典》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只有滿足以下條件的遺囑纔是合法有效的遺囑:

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有處分權;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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