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戶外徒步時違反規定進入保護區,不幸遇險身故,家屬申請保險理賠遭拒。6月30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這起案件,因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充分的提示義務,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向死者親屬支付保險金52.5萬元。

一女子戶外徒步時違反規定進入保護區,不幸遇險身故。事後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事故:遇大風雨雪遇難

2019年6月6日,王某與其他6名徒步者在成都集合,包車前往臥龍,天黑後,他們破壞防護圍欄,進入登山區域。6月11日中午,一行人準備翻越海拔4890米的大雪塘埡口,並在谷底宿營。下午,因突發大風雨雪天氣,王某因路線選擇不當不慎失足墜亡。

後經公安機關調查覈實,王某等7人均明確知曉穿越地點爲臥龍保護區的緩衝區、核心區,禁止一切旅遊、徒步等活動。爲躲避監管,7人專門選擇在夜間進入,最終釀成悲劇。

官司:保險公司拒賠被起訴

徒步登山前,王某通過某旅遊保險網在某保險公司處爲自己投保了《戶外運動高風險計劃四》7天短期保險,並未其繳納保費38元。

2021年3月,王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後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進行賠償。

6月30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這起案件,庭審過程中,當事雙方各執一詞。

原告認爲,王某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意外險,結果徒步時遭遇意外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應該由被告進行賠償。

被告認爲,王某的死亡是因其違規進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所致,這種違規穿越行爲不屬於保險公司承保範圍,保險單中有明確規定。

焦點:應對“免責條款”充分提示

經審查,朝陽法院認爲保險單將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作爲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說明提示義務。而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對投保人進行了相關免責條款的提示,因此無權主張拒賠。最終,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王某親屬賠付保險金52.5萬元。

案件主審法官孫璟鈺表示,傳統紙質投保材料轉變爲電子化投保後,投保人與保險人就投保內容的合意僅能體現在互聯網投保單、電子保單及電子保險條款中,進入訴訟的大量保險糾紛案件均反映出互聯網投保流程不規範的情形,包括對免責事項未進行提示說明、保險條款未交付等。

法院建議,保險公司在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時,應加大對免責事項的提示和明確說明力度,並嚴格按照《保險法》規定的方式提示此類條款。對於通過定義性條款限縮理賠範圍從而產生減輕保險人責任的內容,也建議對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最大限度的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最後,小編想說消費者買保險的目的就是尋求一份保障,降低未來不確定風險造成的損失。所以保險服務對於客戶來說最重要的毋庸置疑是理賠。如果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卻沒有得到理賠,那麼買保險沒有任何意義。保險公司完全沒必要爲了一份保單而丟掉自己的名聲,要知道在競爭如此激烈的環境下,其實每一次的理賠都是保險公司最好的廣告,因爲理賠的實現是公衆認可保險的堅實基礎,也是推動公司乃至整個保險行業發展的關鍵要素之一。

(來源:險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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