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在抖音購兩箱“12年人蔘”酒,商家虛假宣傳被判退一賠三

澎湃新聞記者 王健

消費者在瀘州金樽盛世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瀘州金樽公司)經營的抖音平臺下單購買了2箱“12年人蔘”酒(S12),其後他發現瀘州金樽公司存在廣告虛假,誤導消費者,屬於虛假廣告。夏某某請求法院判令瀘州金樽公司返還貨款並賠償價款3倍的損失。

消費者稱,根據原衛生部2012年第17號公告,5年及5年以下人工種植的人蔘可以作爲食品原料,因此所謂“12年人蔘”酒屬於商家虛假宣傳。

山東昌樂縣法院查明,2021年8月17日,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瀘納市監處字[2021]1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因瀘州金樽公司參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蔘參齡未超過5年,存在虛假廣告宣傳,違反了《廣告法》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爲,並處以罰款4500元。

山東昌樂縣法院一審支持了消費者的訴求,判令商家退還消費者購酒款6795元,並同時賠償價款三倍的損失20385元。商家不服並上訴被濰坊中院二審駁回。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詳情。

購買“12年人蔘”酒後起訴商家

該案一審判決書顯示,原告夏某某稱,其於2021年6月27日在瀘州金樽盛世酒類銷售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瀘州金樽公司)經營的抖音平臺下單購買了2箱參酒(S/12),購買後他發現瀘州金樽公司存在廣告虛假,誤導消費者,屬於虛假廣告,後他與瀘州金樽公司協商退款事宜未果。夏某某請求法院判令瀘州金樽公司返還貨款6795元及價款3倍的損失20385元,共計27180元。

抖音用戶發佈的關於瀘州老窖系列參酒的介紹

該案於2021年11月25日在昌樂縣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瀘州金樽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瀘州金樽公司郵寄書面答辯狀辯稱:1、其不存在拒絕退還夏某某貨款的事實,其自始至終同意退還全部貨款6795元;2、其銷售的案涉酒品依法取得銷售權限,且產品經過檢驗檢測屬於合格產品,對夏某某在內的廣大消費者不可能造成實質人身損害。夏某某主張的三倍賠償應當基於“有損害”的事實情況下,其同意退還貨款後,夏某某無實質損失,其請求增加的三倍賠償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3、其認爲不構成欺詐,欺詐是故意讓人發生錯誤認識爲目的,雖然其合作的銷售平臺存在宣傳不當,系因對產品內容的誤解,而非其故意隱瞞相關事實而對外銷售。夏某某是因宣傳而陷入誤解購買產品,還是基於明知而故意購買的“職業打假”不得而知。如其宣傳不可能對其造成誤解的情況下,本案不構成欺詐,無權請求三倍賠償。

瀘州金樽公司稱,綜上,其已對銷售平臺進行了全面處理,對夏某某帶來的麻煩表示歉意,並願意退還全部貨款,但對於三倍賠償款請法院嚴格審查,並排除“職業打假”和濫用賠償權利的可能。

法院經審理查明,瀘州老窖養生酒銷售有限公司授權瀘州參香酒類銷售有限公司爲參酒品牌運營商,瀘州參香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授權瀘州金樽公司爲中國地區瀘州老窖酒之參酒S/6、參酒S/9、參酒S/12指定經銷商。

2021年6月27日,瀘州金樽公司在抖音平臺銷售瀘州老窖養生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參酒(S/12)尊享金51.8度,其在廣告中宣傳“萃取12年人蔘精華,嚴格篩選原材料,所用人蔘滿族無蟲眼、無黃皮、無破痕、無雜質、12年左右參齡的品質標準,確保原材料品質優良”,每箱500ml*6瓶,每箱價格爲3399元。夏某某通過抖音平臺從瀘州金樽公司購買兩箱上述酒品,實付款6795元,後於同年6月30日收到上述酒品。

法院還查明,2021年8月17日,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瀘納市監處字[2021]14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因瀘州金樽公司參酒S6、S9、S12系列,所用人蔘參齡未超過5年,存在虛假廣告宣傳,違反了《廣告法》之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爲,並處以罰款4500元。

商家構成虛假宣傳應“退一賠三”

昌樂縣法院認爲,本案中,瀘州金樽公司在銷售案涉酒品時存在虛假廣告宣傳的欺詐行爲,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綜上,夏某某訴請瀘州金樽公司返還已支付購買酒品價款並按購買酒品價款的三倍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於法有據,予以支持。

對於瀘州金樽公司所稱,“夏某某無實質損失,夏某某是因宣傳而陷入誤解購買產品,還是基於明知而故意購買的‘職業打假’不得而知,且其不存在欺詐行爲”的辯解,法院審理後認爲,瀘州金樽公司虛假廣告宣傳,誘使夏某某做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夏某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購買了案涉酒品即受到損失;其購買案涉酒品發生在前,瀘州市納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後,且其辯稱夏某某系“職業打假”也未提交證據證明,綜上,對瀘州金樽公司的辯稱,不予採納。

2021年11月26日,昌樂縣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瀘州金樽公司返還原告夏某某價款6795元,並同時賠償價款三倍的損失20385元。瀘州金樽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至濰坊中院。

濰坊中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二審訟爭焦點爲,上訴人是否構成欺詐、應否承擔三倍賠償責任。上訴人稱其所銷售案涉參酒系合格產品,雖存在虛假宣傳但未構成欺詐。法院認爲,被上訴人所購買商品系食用品,上訴人虛假宣傳、隱瞞產品真實情況的行爲與被上訴人產生購買該酒的意思表示直接關聯,直接侵害了被上訴人的應有權益,而消費者人身是否因商品導致直接損害並非三倍賠償適用的必須條件。

濰坊中院認爲,一審法院依查明事實、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判令上訴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認定與處理並無不當。對於上訴人還主張夏某某系“知假買假”,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該主張成立,且消費者“知假買假”亦非經營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抗辯事由,上訴人據此主張免予賠償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濰坊中院駁回了瀘州金樽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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