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徐蔚)又有從業人員炒股被罰。近日,海通證券一從業人員劉某因違法炒股收到上海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罰沒1.09億元。

罰單顯示,2013年至2020年,劉某先後任上海海通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許某蘭”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託下單共計24623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億元,盈利5463.87萬元。

上海證監局認爲,劉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爲。

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7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7萬元罰款。

據悉,劉某及其代理人在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曾經提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

上海證監局表示,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爲。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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