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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監管局對王欣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7月1日,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網站發佈一則關於對王欣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警示函內容顯示,王欣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雙龍大道營業部任職期間,在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向客戶預估基金投資業績等情況,上述情形不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修訂)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江蘇監管局決定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中國證監會江蘇監管局

相關法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爲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爲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爲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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