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公佈了《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暫行規定》對個人養老金如何投公募基金提供了指引,對整個公募基金行業來說具有重要意義。

泰達宏利基金資產配置部副總經理、FOF基金經理張曉龍對個人養老金投資政策解讀如下:

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在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必須細化人員分工,強調“專門”、“專業”。基金管理人需要設置專門的制度、流程,完善的組織架構和系統,安排足夠的人員,強化獨立部門或業務條線的前臺投資、研究、銷售、客服、風險管理人員儲備

在考覈機制上,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產品業績和人員績效考覈週期不低於5年。除投研人員外,銷售人員或將單獨區分養老金業務,且不得從短期規模和收益、單一指標排名。較之普通股混債類產品的年度收益、3年收益排名,養老金基金更加強調產品的長期性、穩健性。

針對銷售機構,對其規模要求是最近 4 個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規模不低於 200 億元, 其中,個人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規模不低於50 億元;最近一年無重大行政監管措施、無整改期。根據《暫行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銷售自家的養老FOF產品。獨立銷售機構如果不達標,直接被剔除名單且無法新增。另外,銷售機構及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立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專區,進行投教。

個人養老投資事關重大,此次監管也針對這一業務推出創新性監管舉措,監管機構將定期考察產品運作、銷售保有、投資者收益、客戶服務能力,不符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將被移除。監管考察的重點是基金保有規模,而非規模,強調此類產品延續性。另一個考察重點是投資人收益,而非產品收益率,重點解決 “基金賺錢,持有人不賺錢”的行業痛點。因此,低迴撤穩健管理的績優產品,或者高回撤產品+擇時能力強的投顧,都是相對而言比較不錯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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