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華商網

老人在市場內被地面的管子絆倒,當時未覺得身體異常,寫了免責聲明後當天下午被診斷爲肋骨骨折,家屬還能繼續追責嗎?

摔倒後未立即去醫院並簽了免責聲明 確診骨折後家屬想繼續追責

75歲的王女士居住在西安市西稍門附近,6月20日上午,她和幾名老同學去買東西時,在土門市場內的一樓人行通道行走時,不慎被地上的一根塑料管絆倒,側身摔倒後躺在地上。

周圍商鋪人員看到老人摔倒後立即報警,轄區派出所民警達到現場後聯繫到了市場方工作人員,協調處理此事,之後雙方簽了免責聲明,市場方一共給了王女士350元。

但當天下午,王女士回家後仍覺得胸口疼痛並將摔傷的事情告知了女兒汪女士,隨後去醫院檢查被診斷爲右側肋骨骨折。汪女士說,醫生稱其母親的情況無需手術但要靜養兩三個月,現在她母親行動不便,需要有人照顧。

“我媽說她當時摔倒後沒想到會這麼嚴重,所以才簽了所謂的免責申明,但去醫院檢查確診是骨折,那麼市場方就應該繼續承擔後續的賠償責任。”汪女士說,6月21日她拿着診斷證明找到市場方,提出賠償800多元的醫藥費、營養費、護工費等,共計兩萬多元,但市場方表示已簽了免責聲明,之後的賠償與市場方無關,只願意出於人道主義給予兩三百元的補償。

6月20日下午5時32分,西電集團醫院出具的急診病歷顯示,王女士外傷致疼痛7小時,診斷爲胸部損傷、肋骨骨折,建議住院治療。CT檢查報告單顯示,王女士右側第6前肋骨折等。

市場方:已寫了免責聲明 後續賠償問題建議走司法程序

7月1日上午,華商報記者來到位於豐鎬西路的土門市場,汪女士提供的事發現場照片顯示,一根長兩三米、直徑5約釐米的白色塑料管斜着擺放在通道上,老人躺在塑料管旁邊。

隨後,記者進入市場西側一樓室內步行街,兩排商鋪中間的人行通道寬度約1.5米,老人摔傷地點的牆面上邊沿有已安裝好的白色管子,與事發時擺放在地面的管子一致。

周圍商鋪工作人員說,事發時她不在現場,進貨回來後看到老人已經坐在椅子上了,民警在一旁協調,最後老人走的時候看着沒什麼異常,可以獨立行走,不需要人攙扶。

當天上午,記者來到市場二樓的辦公室,土門市場負責人李先生說,管子是市場線路改造時使用的,不知道爲什麼當時會擺放在地上,事發時,轄區派出所民警也來現場了,市場方人員詢問老人是否要去醫院,老人說自己沒啥事不用去醫院,然後市場方提出賠付300元以及50元交通費,老人同意後也簽了免責聲明。“老人摔傷不是市場單方面的責任,醫藥費也有醫保可以報銷,汪女士提出的賠償要求,我們沒法滿足,建議走司法程序。”

記者看到李先生提供的免責聲明照片顯示,聲明是在一張筆記本空白頁上手寫的,內容爲“今收到土門市場因摔傷(市場內障礙)三百元,交通費50元,今後有什麼事與你無關”,落款僅有王女士的名字和手印,落款時間爲6月20日。

汪女士認爲,她母親當時因爲猛地摔倒失去了正常的辨別能力,而且這份免責聲明不正規,不具有法律效應,管子是擺放在通道內的,管子顏色與地磚顏色一致,很難區分,市場方管理不到位導致管子亂放造成老人摔傷,所以市場方應承擔責任進行賠償而不是人道主義補償。

>>律師觀點:

免責聲明是否有效存在爭議 若免責條款不合理的減輕另一方義務或無效

汪女士認爲這份免責聲明無效,想繼續追責,法律上是否支持呢?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長江律師認爲,老人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法律行爲,結合本案“免責聲明”的內容,該老人放棄了對市場方的追責索賠權,其放棄權利的行爲有效,若其通過司法程序再行向市場方索賠,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安徽天聯天律師事務所韓朝耀律師認爲,免責聲明一般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免責條款不合理的加大一方的責任或者減輕另一方的義務,該免責條款無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從《民法典》規定來看,該免責聲明涉嫌違反法律規定,該免責聲明無效,對消費者不產生法律效力,消費者可以繼續主張權利,請求涉案商場賠償的自己多墊付的醫療費等各種費用。”

市場方未盡到安全隱患排查等義務 應承擔侵權責任

市場方認爲這起事故不是市場單方面的責任,那麼該起事故的責任主體是誰呢?

韓朝耀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民法典》規定來看,市場在購物環境方面應當爲消費者提供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避免給客戶人身或財產帶來隱患,結合到本案來看,市場作爲服務提供方,應當徹底確保地面乾淨安全,市場地面有塑料管線,市場應當設置警示標示、設置圍擋並進行安全提醒,如果沒有做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市場對消費者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涉案市場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朱長江認爲,該市場內道路屬於公共區域,事發地擺放着2-3米的白色管子,產生了安全隱患,極易導致路人摔倒,作爲市場的管理者,市場方未能盡到安全隱患的排查、清理義務,未盡到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市場方能夠舉證證明受害方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市場方的責任。

同時朱長江提醒,如果發生類似事件,受害方首先應當進行醫療檢查,確定損害後果,再據此與相關責任方進行協商決定賠償事宜,簽署賠償協議等法律文件,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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