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牌後的三日內,應當上報,且期間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在3個交易日內密集買入,且持股比例一度超過5%,又在接下來的2個交易日密集賣出,直至清倉。山東省萊陽市一位當事人因短線炒作京泉華(002885.SZ),並一度超過5%的舉牌線,還未上報監管機構和通知上市公司,合計被證監局處於1550萬元的罰款,並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近日,深圳證監局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有關規定,深圳證監局對當事人李明芳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內買賣股票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李明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20年2月19日至25日期間,李明芳實際操作、使用“初某明”證券賬戶買賣京泉華股票。

李明芳自2020年2月19日開始買入,至當日收盤持股4.14%;2月20日10:02:25持股比例首次達到5%,至當日收盤持股6.51%;2月21日繼續買入,至當日10:59:50持股比例最高達到7.26%,至當日收盤持股比例降至3.34%;2月24日持股比例降至2.19%,至2月25日10:35:19清倉。

Wind數據顯示:當事人這波短期操作期間,京泉華股價上漲了7%左右,2月19日當天京泉華一度盤中漲停。

深圳證監局指出,李明芳在持股比例達到5%時,未依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未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也未停止交易“京泉華”股票。

2020年2月20日10:02:27至2月25日期間,李明芳使用“初某明”證券賬戶累計買入“京泉華”股票426.70萬股,成交金額8040.63萬元;累計賣出1326.78萬股,成交金額2.53億元。

深圳證監局指出,李明芳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爲。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爲此,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李明芳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限制期內買賣股票行爲,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15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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