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做好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投資〔2022〕5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以下簡稱《意見》)。爲切實做好《意見》貫徹落實工作,推動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協調機制,統籌推動盤活存量資產工作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意見》要求,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會同本地區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民銀行、國資監管、稅務、銀保監、證監等部門,建立完善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工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銜接,協調解決共性問題,形成工作合力。要明確本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責任分工,加強指導督促,推動將《意見》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建立盤活存量資產臺賬,精準有力抓好項目實施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按照《意見》明確的重點領域、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協調各市縣和相關部門等,全面梳理本地區存量資產情況,彙總篩選出具備盤活條件的項目,建立省級盤活存量資產臺賬,實行動態管理。要根據項目基本情況,督促明確項目盤活方案,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時掌握項目進展,解決推進問題。我委將對建立盤活存量資產臺賬工作明確具體要求,適時調度臺賬建立及項目推進情況,確保相關工作落實落細。

三、靈活採取多種方式,有效盤活不同類型存量資產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協調指導有關方面,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靈活採取不同方式進行盤活。對具備相關條件的基礎設施存量項目,可採取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盤活。對長期閒置但具有較大開發利用價值的老舊廠房、文化體育場館和閒置土地等資產,可採取資產升級改造與定位轉型、加強專業化運營管理等,充分挖掘資產潛在價值,提高回報水平。對具備盤活存量和改擴建有機結合條件的項目,鼓勵推廣污水處理廠下沉、地鐵上蓋物業、交通樞紐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等模式,拓寬收入來源,提高資產綜合利用價值。對城市老舊資產資源特別是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可通過精準定位、提升品質、完善用途等豐富資產功能,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此外,可通過產權規範交易、併購重組、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場化債轉股等方式盤活存量資產,加強存量資產優化整合。

四、推動落實盤活條件,促進項目儘快落地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發揮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工作機制作用,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針對存量資產項目具體情況,推動分類落實各項盤活條件。對項目前期工作手續不齊全的項目,推動有關方面按規定補辦相關手續,加快履行竣工驗收等程序。對需要明確收費標準的項目,要加快項目收費標準覈定,完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對產權不明晰的項目,依法依規理順產權關係,完成產權界定,加快辦理相關產權登記。對確需調整相關規劃或土地、海域用途的項目,推動有關方面充分開展規劃實施評估,依法依規履行相關程序,創造條件積極予以支持。對整體收益水平較低的項目,指導開展資產重組,通過將準公益性、經營性項目打包等方式,提升資產吸引力。

五、加快回收資金使用,有力支持新項目建設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對盤活存量資產回收資金使用情況加強跟蹤監督,定期調度回收資金用於重點領域項目建設、形成實物工作量等情況,推動儘快形成有效投資。對回收資金擬投入的新項目,要加快推進項目審批覈準備案、規劃選址、用地用海、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前期工作,促進項目儘快開工建設,儘早發揮回收資金效益。對使用回收資金建設的投資項目,在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投資資金時,可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支持,也可按規定通過地方政府專項債券予以支持。

六、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紮實推動存量資產盤活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在開展投融資合作對接工作時,應將盤活存量資產作爲重點內容,積極推介有關項目。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參與盤活存量資產。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爲回收資金投入的新項目提供融資支持。鼓勵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盤活存量資產的有效措施,出臺相關文件,推動本地區有關機構積極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盤活存量資產時應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鼓勵民營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與盤活國有存量資產,積極盤活自身存量資產,促進實現持續健康發展。

七、開展試點示範,發揮典型案例引導帶動作用

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宣傳推廣已發行基礎設施REITs項目的經驗做法,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調動有關方面參與積極性。積極做好項目儲備,按統一安排向我委推薦有吸引力、代表性強的盤活存量資產項目,我委將從中確定不少於30個項目進行試點示範。各地也可自行選擇有代表性的存量項目開展盤活試點,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對已成功盤活的存量項目,可從盤活方式、存量資產與新建項目聯動推進、回收資金使用、主要矛盾化解、收入來源拓寬等方面,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不斷提高各方面盤活存量資產能力。

八、加強宣傳引導和督促激勵,充分調動參與積極性

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切實加強宣傳引導,推動有關方面充分認識盤活存量資產在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提高企業再投資能力、提升基礎設施運營效率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調動參與盤活存量資產的積極性。適時組織行業管理部門、存量資產持有人和金融機構等開展業務培訓,解讀相關政策規定,介紹盤活存量資產的方式方法,宣傳典型案例,提升操作水平。加強督促激勵,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區或單位以適當方式給予激勵,對資產長期閒置、盤活進展不力的加大督促力度,推動切實抓好盤活存量資產工作,爲擴大有效投資、穩定經濟增長作出積極貢獻。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2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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