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法“炒股”交易近147億元,獲利5400多萬元,一券商員工被罰沒超1億元

上海證監局近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劉某任職某證券公司期間,違法“炒股”交易近147億元,盈利5464萬元,上海證監局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4萬元,並對劉某處以5464萬元罰款。

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上海證監局認爲,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

利用5個賬戶持有、買賣股票

經上海證監局調查,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某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爲證券從業人員。

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秦某珍”證券信用賬戶、“許某蘭”證券信用賬戶、“周某玲”證券信用賬戶、“王某華”證券普通賬戶及“毛某東”證券信用賬戶(以下簡稱“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通過劉某個人使用的手機和電腦設備委託下單共計24623筆,佔總委託下單筆數的89.37%,累計交易金額14682496752.69元,盈利54638669.34元。

該局認爲,劉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禁止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爲。

當事人:罰款金額過高 遠超承受能力

劉某及其代理人在兩次聽證會和陳述、申辯材料中提出,劉某的案涉違法行爲分爲三個階段。其中,2013年9月24日至2015年5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爲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2015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間,劉某買賣股票的行爲應認定爲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不應認定爲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根據從輕和特別法優先的法律適用原則,應當適用《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已將毛某東、王某華、周某玲等3人的證券賬戶、銀行卡、U盾等全部交給了毛某東,由毛某東自行交易,不存在違法行爲,不應予以行政處罰。

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劉某已於2015年停止使用許某蘭、秦某珍賬戶,已過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本案盈虧計算不當,劉某使用證券賬戶內資金由劉某和毛某東共同出資,收益部分歸毛某東,建議重新計算本案盈虧。

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劉某存在自動中止違法行爲的從輕情節,建議對劉某予以從輕處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確定的罰款金額過高,遠超當事人承受能力。上海證監局在調查過程中未及時將劉某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移送司法機關,程序違法。

劉某及其代理人還提出,目前劉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已在刑事審判階段尚未判決,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不宜對劉某進行行政處罰。

上海證監局:處罰幅度適當

經複覈,上海證監局認爲,劉某在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近7年的時間內先後利用“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構成一個違法行爲整體。

上海證監局於2020年8月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並未超過追責時效。2013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間,劉某存在利用他人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爲,該行爲持續到現行《證券法》施行之後。2014年修正的《證券法》及現行《證券法》均禁止證券從業人員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爲,且對該行爲處罰幅度未作調整,故不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3日期間,案涉的“毛某東”信用賬戶、“周某玲”信用賬戶和“王某華”普通賬戶3個賬戶雖由毛某東操作,但其操作是爲劉某服務,賬戶資金來源於劉某,涉案期間證券賬戶中的股票實際持有人爲劉某,認定該涉案期間劉某行爲違法無誤。

結合在案證據,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利用的“秦某珍”等5個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於劉某。沒有證據顯示證券賬戶內資金存在由毛某東出資、收益歸毛某東的情況。本案盈虧計算並無不當。

對劉某處罰建議已綜合考慮了違法事實、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定的處罰幅度適當。結合在案證據,劉某並未主動中止違法行爲。劉某提出的家庭情況困難,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上海證監局對劉某違法持有、買賣股票行爲作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不存在違反《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的情形。

綜上,上海證監局對劉某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根據劉某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上海證監局決定,責令劉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劉某違法所得54638669.34元,並對劉某處以54638669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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