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万花筒 | 造假有道,北交所直击!

来源: 券业行家 

造假有道,券商最强?

据官媒报道,北交所不点名的批评了“主办券商工作人员伪造文书构成持续督导违规案件”。对这一疑似监管信息,行家呵呵哒。

北交所的首次

据网传截图,北交所监管执行部近期下发了一份文件,标题为《主办券商工作人员伪造文书构成持续督导违规案件警示》。

原来,这位当事人作为指定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持续督导专员,不仅未及时办理相关信披及主动摘牌申请有关事务。而且为掩盖工作失误,还伪造了终止挂牌无异议函,造成公告失实的严重后果。

作为监管警示的“样本”,除当事人被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外,同时受罚的还负有管理指责督导业务部门负责人、投行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供职的前述。

在多家官媒报道中,出现了“北交所首次”的表述,并明确点出了海通证券的名号。

蹊跷的是,行家在北交所官网,并未查到相关信息。

翻查多时,行家发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于今年1月18日,公布于今年1月27日的《关于给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情况公示》,与这一“造假”案情节吻合。

被谴责的行为

综合前述监管信息,因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相关责任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全国股转公司对海通证券采取通报批评的监管措施。

因负有管理责任被公开谴责的倪煜和张瑞华,行家也查了查公开信息。中证协信息显示,两位均在海通证券任职,且目前名下均未见诚信记录。伟海精英网显示,倪煜、张瑞华均任职于海通证券中小企业融资部。据2021年底的采访报道,倪煜为中小企业融资部总经理。

至于亲自“造假”的陈若琪女士,全国股转公司的处罚也最重:公开谴责,暂不受理其出具的业务文件三十六个月,并向相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中证协从业人员信息显示,陈若琪女士此前没有券商任职经历,她于2021年3月登记入职海通证券,2022年4月15日离职注销。

券商界的先例

事实上,这并非首家因“造假”被处罚的券商。

远的不说,近期被“逐出市场”的平安证券那位前总经理和两位前保代,因在签署IPO材料时未能识别出乐视网的造假行为,时隔多年被监管追责。深圳证监局出具了三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断送了在投行领域的职业生涯。

行家觉得,券商也是要Face的。在公司层面主动造假,似乎也不至于如此堂而皇之。

怎奈何,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千防万防,防不住内贼。

行家此前报道的“造假”案,颇为常见的是“萝卜章”和“PS术”。毕竟这是券商人员私下的行为,任职机构未能及时发现,可能是能力不足,情有可原。因担负管理责任,内控存在缺陷等,被“连带”处罚的券商,说来也值得同情。

真正不太值得同情的,是主动造假的当事人。

多样化的造假

出于好奇,行家查看了近年来证券从业人员“造假”的判例,尤其是刑事案由。略一统计,造假的类型颇为丰富多样。

比如,伪造房产证。

来自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简称:万柏林区法院)判决书显示,山西证券员工刘凯,多次伪造房产证等材料,帮助他人违规提取公积金,非法获利1万元并用于挥霍。2020年11月,万柏林区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没收违法所得,罚金5000元。

比如,伪造身份信息。

来自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简称:八公山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时任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经理周沄,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000万元,伪造身份信息开设六个账户,配资炒股。2019年5月,八公山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来自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简称:富县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一起内外勾结批量伪造身份的案件中,生于1994年的被告张一帆,利用其协警身份,为时任“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区代表的资源办理“朱某某”虚假身份证,而这位券业人士也成为本案的从犯。2019年6月,富县法院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张一帆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资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比如,伪造股权文件。

来自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安阳中院)的判决书显示,原众成债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董事裴向东,此前曾任河南证券登记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伪造虚假股权文件,隐匿国有资产共计3173万元,并转移到自己控制并占有投资份额的公司。2019年5月,安阳中院以贪污罪判处裴向东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比如,伪造财务顾问协议。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简称:蓬江区法院)曾经判决了一起涉及境外券商人士的经济犯罪案。原新会农商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方政,伙同澳籍人士林某仪,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0万元。作为从犯的林某仪女士,时任香港金立证券公司董事总经理,以虚构的财务咨询事项,变相收取贿赂。2017年11月,蓬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方政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20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林某仪有期徒刑两年,追缴违法所得100万元。

而曾经惊动外交部的伪造现场照片事件,因为过于惊世骇俗,行家曾以《投行假照片“指鹿为马”》等文进行过详细的报道,在此不再赘述。

萝卜章的代价

为数最多的案件,涉及券商人员的私刻公章,也就是俗称的“萝卜章”案。

来自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简称:金水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时任长江证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简称:金水路营业部)员工郭云海,向同案被告支付300元伪造“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证券营业部”三枚公司印章。2020年11月,金水区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3000元。

因“萝卜章”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所在券商被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的案件,行家曾有过多起报道。

来自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简称:涪城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披露,时任华西证券什邡华山路营业部(简称:蓥华山路营业部)的负责人赖刚,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公司及营业部印章,诈骗六名投资者近400万元。涪城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经查,这起案件目前未见公开判决结果。但据企查查立案和开庭信息,已有多位受害者对华西证券及蓥华山路营业部发起委托理财纠纷诉讼。

2021年8月,四川证监局对华西证券下发监管警示函,直指其在落实廉洁从业要求、人员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个别员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来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辽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披露,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于雷利用其担任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大连星海广场营业部,简称: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假借东莞证券名义,在营业部留存的空白合同商加盖私刻的公章,累计诈骗金额超过5000万元。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大连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于雷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涉事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因存在严重用人失察、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监管不力的问题,在相关民事诉讼案中被判承担70%的过错责任。

来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山西高院)的终审裁定书显示,原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简称:太原营业部)总经理许静,伙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常克凡等人,私刻民生证券公章、财务专用章。通过虚假的投资项目和伪造的理财合同,累计诈骗63名投资者6,130.72万元。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太原中院)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许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常克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相关民事诉讼一度打到了最高法,判决民生证券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证监会公开指出,虽然没有发现民生证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并对民生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新开证券账户六个月的监管措施。在此之前,山西证监局对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新开证券账户一年的监管措施。

因对员工诈骗失察,受到监管处罚并被法院判处赔偿受害者损失的上市券商,还有南京证券

来自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简称:玄武区法院)的多份判决书显示,时任南京证券南京常府街证券营业部(简称:常府街营业部)客户经理石洁女士,虚构投资项目,骗取投资者钱款。为“增信”,她利用常府街营业部真实的业务专用章,伪造基金查询表,蒙骗投资者。案发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以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判处石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追缴赃款,受害者仅获得约57%的赔偿。在相关民事诉讼中,玄武区法院认为,南京证券、常府街营业部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客观上为其实施犯罪行为创造了便利的条件,判决对受害者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南京证券在2017年年报中提及,已与43名受害人和解,支付款项1,004.98万元;并计提预计诉讼损失54.18万元,但后续年报未见披露。

在此之前的2013年7月,因未能有效解释并防范合规风险,江苏证监局对南京证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监管措施。

真假难辨,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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