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業萬花筒 | 造假有道,北交所直擊!

來源: 券業行家 

造假有道,券商最強?

據官媒報道,北交所不點名的批評了“主辦券商工作人員僞造文書構成持續督導違規案件”。對這一疑似監管信息,行家呵呵噠。

北交所的首次

據網傳截圖,北交所監管執行部近期下發了一份文件,標題爲《主辦券商工作人員僞造文書構成持續督導違規案件警示》。

原來,這位當事人作爲指定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持續督導專員,不僅未及時辦理相關信披及主動摘牌申請有關事務。而且爲掩蓋工作失誤,還僞造了終止掛牌無異議函,造成公告失實的嚴重後果。

作爲監管警示的“樣本”,除當事人被認定“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外,同時受罰的還負有管理指責督導業務部門負責人、投行部門負責人,以及其供職的前述。

在多家官媒報道中,出現了“北交所首次”的表述,並明確點出了海通證券的名號。

蹊蹺的是,行家在北交所官網,並未查到相關信息。

翻查多時,行家發現,全國股轉公司下發於今年1月18日,公佈於今年1月27日的《關於給予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紀律處分的情況公示》,與這一“造假”案情節吻合。

被譴責的行爲

綜合前述監管信息,因未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及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持續督導工作制度,缺乏有效的內控機制;相關責任人在持續督導過程中未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全國股轉公司對海通證券採取通報批評的監管措施。

因負有管理責任被公開譴責的倪煜和張瑞華,行家也查了查公開信息。中證協信息顯示,兩位均在海通證券任職,且目前名下均未見誠信記錄。偉海精英網顯示,倪煜、張瑞華均任職於海通證券中小企業融資部。據2021年底的採訪報道,倪煜爲中小企業融資部總經理。

至於親自“造假”的陳若琪女士,全國股轉公司的處罰也最重:公開譴責,暫不受理其出具的業務文件三十六個月,並向相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中證協從業人員信息顯示,陳若琪女士此前沒有券商任職經歷,她於2021年3月登記入職海通證券,2022年4月15日離職註銷。

券商界的先例

事實上,這並非首家因“造假”被處罰的券商。

遠的不說,近期被“逐出市場”的平安證券那位前總經理和兩位前保代,因在簽署IPO材料時未能識別出樂視網的造假行爲,時隔多年被監管追責。深圳證監局出具了三份“認定爲不適當人選”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斷送了在投行領域的職業生涯。

行家覺得,券商也是要Face的。在公司層面主動造假,似乎也不至於如此堂而皇之。

怎奈何,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千防萬防,防不住內賊。

行家此前報道的“造假”案,頗爲常見的是“蘿蔔章”和“PS術”。畢竟這是券商人員私下的行爲,任職機構未能及時發現,可能是能力不足,情有可原。因擔負管理責任,內控存在缺陷等,被“連帶”處罰的券商,說來也值得同情。

真正不太值得同情的,是主動造假的當事人。

多樣化的造假

出於好奇,行家查看了近年來證券從業人員“造假”的判例,尤其是刑事案由。略一統計,造假的類型頗爲豐富多樣。

比如,僞造房產證。

來自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法院(簡稱:萬柏林區法院)判決書顯示,山西證券員工劉凱,多次僞造房產證等材料,幫助他人違規提取公積金,非法獲利1萬元並用於揮霍。2020年11月,萬柏林區法院以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沒收違法所得,罰金5000元。

比如,僞造身份信息。

來自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區人民法院(簡稱:八公山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時任華安證券深圳彩田南路營業部經理周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6000萬元,僞造身份信息開設六個賬戶,配資炒股。2019年5月,八公山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來自陝西省富縣人民法院(簡稱:富縣法院)的判決書顯示,在一起內外勾結批量僞造身份的案件中,生於1994年的被告張一帆,利用其協警身份,爲時任“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區代表的資源辦理“朱某某”虛假身份證,而這位券業人士也成爲本案的從犯。2019年6月,富縣法院以僞造身份證件罪,判處張一帆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判處資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

比如,僞造股權文件。

來自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安陽中院)的判決書顯示,原衆成債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董事裴向東,此前曾任河南證券登記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在改制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僞造虛假股權文件,隱匿國有資產共計3173萬元,並轉移到自己控制並佔有投資份額的公司。2019年5月,安陽中院以貪污罪判處裴向東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比如,僞造財務顧問協議。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簡稱:蓬江區法院)曾經判決了一起涉及境外券商人士的經濟犯罪案。原新會農商行董事長、黨委書記方政,夥同澳籍人士林某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0萬元。作爲從犯的林某儀女士,時任香港金立證券公司董事總經理,以虛構的財務諮詢事項,變相收取賄賂。2017年11月,蓬江區法院以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數罪併罰,判處方政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財產3000萬元,罰金20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林某儀有期徒刑兩年,追繳違法所得100萬元。

而曾經驚動外交部的僞造現場照片事件,因爲過於驚世駭俗,行家曾以《投行假照片“指鹿爲馬”》等文進行過詳細的報道,在此不再贅述。

蘿蔔章的代價

爲數最多的案件,涉及券商人員的私刻公章,也就是俗稱的“蘿蔔章”案。

來自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簡稱:金水區法院)的判決書顯示,時任長江證券鄭州金水路證券營業部(簡稱:金水路營業部)員工郭雲海,向同案被告支付300元僞造“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和“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鄭州金水路證券營業部”三枚公司印章。2020年11月,金水區法院以僞造公司印章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各處罰金3000元。

因“蘿蔔章”事件造成嚴重後果,導致所在券商被行政處罰和民事追責的案件,行家曾有過多起報道。

來自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簡稱:涪城區檢察院)的起訴書披露,時任華西證券什邡華山路營業部(簡稱:鎣華山路營業部)的負責人賴剛,利用職務之便,僞造公司及營業部印章,詐騙六名投資者近400萬元。涪城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經查,這起案件目前未見公開判決結果。但據企查查立案和開庭信息,已有多位受害者對華西證券及鎣華山路營業部發起委託理財糾紛訴訟。

2021年8月,四川證監局對華西證券下發監管警示函,直指其在落實廉潔從業要求、人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未及時發現和有效防控個別員工證券違法違規行爲。

來自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遼寧高院)的終審裁定書披露,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間,被告於雷利用其擔任東莞證券大連白山路證券營業部(現爲大連星海廣場營業部,簡稱:大連營業部)負責人的身份,假借東莞證券名義,在營業部留存的空白合同商加蓋私刻的公章,累計詐騙金額超過5000萬元。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大連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於雷無期徒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而涉事營業部及東莞證券因存在嚴重用人失察、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監管不力的問題,在相關民事訴訟案中被判承擔70%的過錯責任。

來自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山西高院)的終審裁定書顯示,原民生證券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簡稱:太原營業部)總經理許靜,夥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常克凡等人,私刻民生證券公章、財務專用章。通過虛假的投資項目和僞造的理財合同,累計詐騙63名投資者6,130.72萬元。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太原中院)以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判處許靜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常克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相關民事訴訟一度打到了最高法,判決民生證券承擔七成賠償責任。

2015年12月,證監會公開指出,雖然沒有發現民生證券參與有關詐騙活動,但營業部負責人把關不嚴、監督機制失效等問題,反映出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等問題。並對民生證券採取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新開證券賬戶六個月的監管措施。在此之前,山西證監局對民生證券太原營業部採取責令限期改正,暫停新開證券賬戶一年的監管措施。

因對員工詐騙失察,受到監管處罰並被法院判處賠償受害者損失的上市券商,還有南京證券

來自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簡稱:玄武區法院)的多份判決書顯示,時任南京證券南京常府街證券營業部(簡稱:常府街營業部)客戶經理石潔女士,虛構投資項目,騙取投資者錢款。爲“增信”,她利用常府街營業部真實的業務專用章,僞造基金查詢表,矇騙投資者。案發後,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南京中院)以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判處石潔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追繳贓款,受害者僅獲得約57%的賠償。在相關民事訴訟中,玄武區法院認爲,南京證券、常府街營業部對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客觀上爲其實施犯罪行爲創造了便利的條件,判決對受害者損失承擔15%的賠償責任。

南京證券在2017年年報中提及,已與43名受害人和解,支付款項1,004.98萬元;並計提預計訴訟損失54.18萬元,但後續年報未見披露。

在此之前的2013年7月,因未能有效解釋並防範合規風險,江蘇證監局對南京證券採取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的監管措施。

真假難辨,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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