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建好20多年的起脊房,就因爲他家建房施工不當,現在出了那麼大口子,早都沒法住了,必須陪我錢。”原告老吳氣憤的說。“我們建房都是標準化施工,你們房屋的裂痕和我們建房沒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告方在法庭上也振振有詞。

近日,扶溝法院韭園法庭審理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那到底是不是因爲被告建房導致房屋出現裂痕呢?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據悉,原被告系扶溝縣韭園鎮某村同組村民,宅基地相鄰,原告住西邊,被告在東邊。2020年被告建起二層樓房,因被告建房時地基處理不當,建好後地基出現下沉,也導致原告東邊兩間房屋出現裂縫。後裂縫越來越大,足有二公分寬,透風透光,並導致部分房瓦脫落,己無法正常居住,對原告家庭成員的安全造成威脅,經村委幹部調解未果後,原告訴至韭園法庭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在法庭上,雙方就被告建房與房屋裂縫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房屋損失數額問題爭執不下,原告老吳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鑑定申請,要求鑑定機構對房屋損失等進行鑑定。接到鑑定申請書,孫庭長考慮到如果走鑑定程序,就意味着此次訴訟不但要面臨數次鑑定及上萬元的鑑定費用,案件也可能會拖上一年半載,雙方的訴訟成本會成倍增長。

爲此,孫庭長將上述情況跟當事人釋明,徵求雙方的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權衡利弊。但雙方矛盾很深,都說讓法律定奪,不妥協。孫庭長沒有氣餒,來到現場查看。“俗話說:千年鄰居萬年老街坊,我看這個事能調解。”孫庭長從情理、訴訟成本、法律後果等各個方面全方位的爲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向原告老吳賠償房屋損失2000元,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雙方就此事不再有任何糾紛。被告當庭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

至此,積怨已久的一起鄰里糾紛,在扶溝法院韭園法庭孫斌庭長的耐心調解下,原被告雙方終於化干戈爲玉帛。

下一步,扶溝法院將以創建“楓橋式人民法庭”爲契機,將“發動和依靠羣衆,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的“楓橋經驗”運用到日常案件辦理中,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爲鄉村振興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參考閱讀

“楓橋經驗”的由來

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諸暨市楓橋鎮幹部羣衆創造了“發動和依靠羣衆,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決。實現捕人少,治安好”的“楓橋經驗”。爲此,1963年毛澤東同志就曾親筆批示“要各地仿效,經過試點,推廣去做”。“楓橋經驗”由此成爲全國政法戰線一個膾炙人口的典型。

之後,“楓橋經驗”得到不斷發展,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政動手,依靠羣衆,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新經驗,成爲新時期把黨的羣衆路線堅持好,貫徹好的典範。

什麼是“楓橋經驗”

“楓橋經驗”主要有三條:1、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2、幫扶刑滿釋放人員;3、外來務工人員管理新模式。

1963年,浙江省諸暨縣楓橋鎮在社教運動中通過依靠羣衆,以說理鬥爭的形式把絕大多數“四類分子”改造成新人,實現了少捕人、矛盾不上交。

同年11月22日,毛澤東同志在公安部提交的準備向全國二屆人大第四次會議的發言稿《依靠廣大羣衆,加強人民民主專政,把反動勢力中的絕大多數改造成新人》上批示:

“此件看過,很好,講過後,請你們考慮,是否可以發至縣一級黨委及縣公安局,中央在文件面前講幾句介紹的話,作爲教育幹部的材料。其中應提到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效仿,經過試點,推廣去做。”

196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發出指示,把“楓橋經驗”推向全國。從此,“楓橋經驗”成爲全國政法戰線的一面旗幟。

改革開放後“楓橋經驗”得到不斷發展,形成了具有鮮明時代特色的“黨政動手,依靠羣衆,預防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楓橋新經驗,成爲新時期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相結合的典範。

來源:扶溝法院 編輯 樊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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