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國務院紮實穩住經濟一攬子政策措施,推動外貿保穩提質,助力穩經濟穩產業鏈供應鏈,現就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海關發現前主動披露影響稅款徵收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以下簡稱“涉稅違規行爲”),且已按海關要求及時改正的處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自涉稅違規行爲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海關主動披露的;

(二)自涉稅違規行爲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後一年以內向海關主動披露,漏繳、少繳稅款佔應繳納稅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繳、少繳稅款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下的。

二、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涉稅違規行爲並接受海關處理,海關認定爲主動披露不予行政處罰的,進出口企業、單位可依法向海關申請減免稅款滯納金。符合規定的,海關予以減免。

三、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00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罰的行爲,不列入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高級認證企業主動披露涉稅違規行爲的,海關立案調查期間不暫停對該企業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四、進出口企業、單位對同一涉稅違規行爲再次向海關主動披露的,不予適用本公告有關規定。

五、進出口企業、單位向海關主動披露的,需填制《主動披露報告表》(見附件),並隨附賬簿、單證等材料,向報關地、實際進出口地或註冊地海關報告。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6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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