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贪污

1.2019年上半年,张某(另案处理)在担任x市x区x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主任、党工委委员期间,利用包挂x办事处x社区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某在x公墓二期工程石棺采购过程中,采取虚报价格的方式,骗取x社区集体资金38.7万元。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在x社区地矿办工作期间,利用协助x办事处对x路东延项目征收拆迁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机井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0.5万元。

二、关于受贿

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在x社区地矿办工作期间,利用协助x办事处对x路项目、x3D项目征收拆迁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梅某凯索取6万元,收受梅某凯给予的价值1万元购物卡,为梅某凯在提高拆迁补偿款方面谋取利益。

2.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在x社区地矿办工作期间,利用协助x街道办事处对x路项目、x3D项目征收拆迁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周某索取8.2万元,为周某在提高补偿款方面谋取利益。

三、关于洗钱

2016年至2017年间,张某利用代表x办事处与xx热电有限公司、x市x区x运输队协调收取地方费的职务便利,与x区x运输队法定代表人戚某约定按照运输每吨煤炭2元的标准给予其贿赂。

张某为掩盖其收受贿赂事实,安排被告人张某与戚某签订虚假的《合伙煤炭运输协议书》。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张某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贿赂款的来源及性质,又向张某提供多个银行资金账户,收受贿赂款共计470.6726万元,并协助张某用该贿赂款购买房产、车辆及借给他人使用。

四、另查明

监察机关在对张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其提供银行账户为张某掩饰、隐瞒贿赂款的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其被立案调查后,又主动交代了其他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向x市x区监察委员会退缴涉案赃款49.5万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向本院退缴涉案赃款9.9万元。

五、辩护意见

1.张某在配合监委对张某审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组织和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其自己的犯罪事实, 2.张某在洗钱犯罪中是受张某安排、指示,所涉案款其未分得;3.张某认罪认罚,多次主动上缴涉案款合计59.4万元,已超出自己实际所得;4.张某系初犯。建议综合考虑其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量刑。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被告人张某与张某在贪污犯罪中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分别犯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退缴涉案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分别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退赃、初犯情节的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在与张某共同贪污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认为,张某在与张某的共同贪污犯罪中,其负责项目施工,参了与价格商议、接收材料、付款结算等,不能认定从犯。辩护人该意见不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张某退缴的款项已超出自己的所得的意见,经查认为,张某与张某共同贪污38.7万元,二人对全部贪污款均负有退缴义务,其贪污、受贿的其他部分15.7万元,亦应当退缴,其退缴另外5万元是其帮助张某掩饰、隐瞒的收取戚某贿赂款,其退缴的59.4万元均系犯罪赃款,并不超出应退缴范围。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五十九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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