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阮某担任x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原x市公汽公司地块旧城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非法收受李某1、唐某国、钟某1、张某贿赂共计31万元。

二、具体事实

1、2008年4月25日至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阮某在担任x城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期间,利用负责协调咸某区经济适用房(x家园)项目及监管的职责,为x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李某1承接该工程及在监管上提供帮助,先后二次非法收受李某1贿赂,其中:2010年11月份收受存款金额为20万元银行卡一张;2013年上半年收受1万元。

2010年11月28日,阮某收到银行卡后从中取款4万元个人使用,同年12月1日,x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1父亲李某2涉嫌行贿线索予以调查,阮某得知后,担心李某1送其银行卡的事情暴露,于2010年12月2日将3.5万元存入银行卡,并将存款金额为19.5万元的银行卡退还给了李某1。

2、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阮某利用其担任x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咸某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原x市公汽公司地块旧城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便利,为x市x拆迁公司的唐某国承接了咸某区x路开发建设公租房拆迁工程、原咸某公汽公司地块旧城改造拆迁工程,先后五次非法收受唐某国贿赂8.5万元。

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阮某利用其担任原x市公汽公司地块旧城改造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的便利,帮钟某1、张某的朋友x仲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钟某2亮承接在原咸某公汽公司地块建设的“亲亲时代”广场外墙涂料工程,期间先后二次非法收受钟某1、张某贿赂1.5万元。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阮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阮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认为20万元银行卡被告人阮某及时退还19.5万元,金额应不作受贿论,其它受贿情节无异议;

被告人阮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阮某积极退赃、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及家庭成员患病急需出监照看的特殊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阮某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三年以下的缓刑。

四、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阮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的辩护人针对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所提的辩护意见与法律、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阮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阮某涉案赃款11.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举报/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