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x县卫健委委托执法的x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县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上报线索,对原告管x楼家进行检查,发现原告在x县一间房屋内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构成非医师行医。

于3月2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附件:物品清单。告知原告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提出了申辩意见,被告经核查后,于4月9日下达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书。4月13日,被告决定给予原告1、没收涉案药品;2、罚款人民币19000元。

原告不服,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告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后,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依法受理,于6月23日举行听证,经审查,被告市卫健委于2020年6月24日决定延期审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

、原告观点、原告证据

原告从事乡村医生工作37年,期间2005年原x县卫生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执业地点与机构许可证不符,由村委会和镇卫管办出具情况说明后县卫生局予以认可,原告仍按执业地点执业。原告在退休后仍由村里通知参加县卫健委组织的考试。

2020年3月4日,x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前往原告执业地点以原告“非法行医”为名,向原告送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x卫医证保决〔2020〕03040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0304001),拉走原告所有药品、器械。2020年4月20日县执法大队以县卫健委名义向原告作出涉案处罚决定书。

自原x县县卫生局2005年检查后,经镇卫管办、村委两级出具情况说明并经认可后,原告至被查时仍在原处执业,有健全的协管系统为何事隔15年才查处。且作为承继机关对前机关的认可行为予以否认致使原告丧失对行政承诺的信赖保护利益。

原告至查处时并无注销执业注册的情形,且注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应以公示为要件,但该委从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原告已注销执业注册,更没有依法向本村村民公告,且在作出行政行为期间违反信息公开规定,不准许原告查询注册档案。被告县卫健委告知新证由卫管办统一管理,仍在执业的补贴暂不发,待停止执业后再行发放。

x县卫健委严重违反法定行政程序。x县卫健委执法当场有条件清点出具清单的情形下仅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x卫医证保决〔2020〕030401号),而在十多天后无原告在场,执法局自己的员工清点后才出具清单,通知原告签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三、被告观点

原告从2019年5月24日至7月28日从事了非法诊疗活动,以上违法事实有门诊登记簿、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名片、现场照片、视频为证。答辩人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答辩人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罚款19000元,并没有超出处罚范围。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被告x县卫健委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管x楼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诊疗。涉案罚款金额为19000元,被告x县卫健委未举行听证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被告对原告的药品、器械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在通知原告,原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对涉案的药品、器械进行清点,并制作清点笔录,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原告称被告未当场清点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管x楼的诉讼请求。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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