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李某闲系x市x新区x路办事处x村村第一组村民,其户口一直在原籍未迁出。2011年11月28日二原告登记结婚,原告曹某民于2011年12月17日将户口迁入李某闲户,二原告均系该村村民,应当依法享有一切村民待遇。

为确认原告李某闲所在的x路办事处x村集体土地征收情况,原告李某闲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x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公开涉及该村2010年至2020年全部征地批文。

x省自然资源厅后向申请人送达了[2020]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李某闲x路办事处x村集体土地于2010年陆续被征收,涉及到x[2010]879号、x[2011]62号、x[2011]338号等20个征地批文,而二原告并未足额获得上述批次的征收补偿款。

同时,自2018年以后,原告李某闲户的粮食补贴款也未予按时发放。2020年3月7日,二原告所在的x路x村一组在该村张贴了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公示表,该公示表中并没有原告李某闲一户(包括原告李某闲、原告曹某民及其子女曹某安、曹某依、曹某冉)。原告一户从未将户口迁出,应当符合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相应的村民待遇。

2020年4月15日,二原告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x市x新区x路办事处递交了《责令改正申请书》,请求依法改正x路办事处x村村委会未按时发放李某闲户粮食补贴、未按批次足额发放李某闲户土地补偿款、未将李某闲户纳入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名单的行为。2020年4月16日,被告签收后,时至今日,仍未作出任何处理与答复。

、原告观点

二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怠于行使职权,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监督职责违法,并判令其限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观点

1、原告诉讼请求“确认答辩人不履行监督职责违法”中,所述的答辩人监督职责是行政法中的监督职责。但是答辩人没有收到过原告所述其于2020年4月25日所提交的“《责令改正申请书》”等书面申请材料。也没有受理过原告口头的相关申请。

2、本案答辩人监督职责建立在原告拥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和依法提出请求的事实基础之上。而本案中原告所述的权利并不是其依法已经取得的财产权。也就是说,原告诉状中所述的民事权利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据x1855号民事裁定书裁判主文可见,原告所述的相关民事权利并非其已经合法拥有的财产权利。

严格来讲,该相关权利经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表决,已经确定原告没有获得相关的财产权利。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权利保护的前提是,其已经享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而本案原告不存在合法的财产权利,那么也就不存在本案申请答辩人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3、纵观原告一年多以来的行为过程,并非为了解决问题而诉讼,而是存在明显的滥用诉权行为。其一,本案中,如果其真实存在向答辩人提交《责令改正申请书》等情形的话,在答辩人一直没有收到或者没有回复时,其应当积极向答辩人协调沟通,问明是否收到其申请材料或者没有回复的原因。而不是直接来法院起诉。

这两种方式哪一种更便于解决问题一目了然。其二,原告在2019年曾因其户口所在村委没有向其发放补偿款而提起过民事诉讼。该民事诉讼所涉的权利正是原告在本案行政诉讼中所述的部分权利。该民事诉讼一审原告败诉后,二审其进行了撤诉。2020年初原告又因该民事权利对答辩人提起行政复议。而后原告又撤回行政复议。现在又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按照原告所说的其向答辩人递交《责令改正申请书》的时间,应该是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但事实上答辩人并没有收到原告的口头或书面等任何方式的申请。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李某闲、曹某民的户籍在x村,其就x村村委会的决定向被告被告x路办事处申请责令改正,被告x路办事处称其未收到原告的《责令改正申请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签收该申请,故本院认定x路办事处未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处理并回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路办事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处理回复。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新区x路办事处未对原告曹某民、李某闲的申请予以处理回复违法;被告x市x新区x路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曹某民、李某闲2020年4月15日的申请予以处理回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举报/反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