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因被告招商引资,2008年6月30日x村村民赵某河将位于x村村北及x村工业小区内的两块承包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租赁权益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被告招商引资的要求,翻建了地上建筑物,并依法成立xx商贸有限公司(x公司)。

在此过程中,原告曾向被告多次提出办理地上建筑物规划许可手续的要求,被告承诺代为办理。2010年,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建筑物不是违法建设,故原告坚信被告已代为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涉案建筑物并非违法建设。

2019年,被告委托拆迁单位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并出具地上物调查结果单。因补偿金额过低,原告与拆迁单位未达成合意。同年5月13日、12月11日,被告先后两次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分别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上述两份限期拆除通知书。2020年10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是原告合法取得,被诉限拆通知认定涉案建筑物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原告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其正常经营行为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考虑原告生产经营损失,属事实不清。

被告作出被诉限拆通知,未履行前置调查程序,且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将被诉限拆通知张贴在院落外侧,属程序违法。被告违反诚信原则,允诺为原告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又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且原告涉案建筑物未影响规划,属可以补办手续情形,被告不应直接责令拆除。

综上,被诉限拆通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犯原告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作出的被诉限拆通知。

三、被告观点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对于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具有管理职权。在违法建设事实认定方面,经被告向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x分局调查,在找不到原告的情况下,被告为了解违法建筑物基本情况向违法建筑物所在地的x村村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被告对原告送达了被诉限拆通知及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四、庭审意见

被告对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本案庭审调查情况,涉案建筑物包含原告新建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被告依据对案外人的调查询问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复函,未对建设主体、建筑物形成时间加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作出被诉限拆通知,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2日作出的x18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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