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以性關係爲目的“下迷藥”可按強姦處理,還能辯稱“惡作劇”嗎?

  迷藥強姦案是近年來新型的高發強姦案件

“爲實施強姦,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處理。”日前,最高檢在新聞發佈會上的這一表態引發關注。

最高檢稱,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下降態勢,但新型毒品層出不窮,禁毒形勢依然嚴峻複雜。而以性關係爲目的“下迷藥”按強姦處理,以嚴懲此類犯罪行爲,則具有震懾效應。

近年來,各種“迷魂藥”、“迷情藥”等違禁用品更迭換代,流入市場,讓人防不勝防,其導致的犯罪現象也引起高度重視,強姦犯罪可謂是其中最爲突出的一種。然而現實中,若當事人在“下藥”後,由於外部因素無法實施違法犯罪,就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實踐中,如何證明當事人的犯罪意圖成爲難題。

不能降格處理

無色無味,難以預防。通過數代更迭,目前市面上的“迷藥”通常具有強力鎮靜、催眠效果。其中,還有一些藥物事實上屬於毒品類。“迷藥”性侵實際上成了性侵犯罪中的一個隱祕角落。

6月24日,最高檢召開主題爲“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推進毒品問題綜合治理”的新聞發佈會。第二檢察廳一級高級檢察官黃衛平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對濫用麻醉、精神藥品犯罪案件從嚴懲處。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爲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給人下迷藥的,應當按照強姦、搶劫等嚴重犯罪處理。

最高檢還發布了一則相關的指導性案例。1990年生男子郭某某,原系某公司工程技術部副經理。2015年,爲尋求刺激,他產生給其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此後,郭某某通過網絡瞭解藥物屬性後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5年間,郭某某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某養生館工作人員張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爲女性)到火鍋店喫飯。郭某某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後張某乙將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張某乙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症狀,被送醫救治。張某乙的同事懷疑郭某某下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最終,郭某某被認定犯欺騙他人吸毒罪,獲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本案中出現的三唑侖,爲國家一類管制精神藥物,有着“迷藥之王”一稱。多名自稱售賣三唑侖的藥販子表示,此藥無色無味,見效快,持續時間能達到數個小時,且受害人清醒後會“失去記憶”。三唑侖也是熱銷的一款“迷藥”。多名專家曾評價稱,一旦這種藥物被人體吸收,受害人幾無自救可能。

然而,刑法嚴格適用推定規則。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如何證明當事人的犯罪意圖成爲難題。

考慮犯罪的時空情形

不久前,上海某大學男生向女生杯中投放異物的新聞引發關注。經調查,投放物品爲牛磺酸泡騰片。在電商平臺上,此類商品以低俗色情內容爲宣傳賣點。

儘管多名專家對此表示,牛磺酸泡騰片實際上並無“催情”效果。但該男生已客觀上實施了“投放藥物”行爲,主觀上是否有對女生實施不法侵害的意圖,應通過何種手段懲治也引發探討。

2020年,深圳發生的一起下藥事件也備受關注。一名女子與一位男性朋友在餐廳內喫飯。趁着她離開座位,男子悄悄地在她的水杯裏投入了白色的粉末。幸運的是,該行爲被餐廳的一名服務員及時發現。該男子辯解稱,自己的本意是“惡作劇”。

對於此類案件,黃衛平檢察官提到,要充分考慮犯罪行爲的時空等具體情形。他表示,對於以發生性關係爲目的投放麻醉、精神藥品,符合強姦罪等嚴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以強姦罪等犯罪進行追訴,而不能降格以欺騙他人吸毒罪進行處理。

“一些情況下,被告人若犯罪未遂,但矢口否認,指控時可能存在證據不充分的問題,這時候欺騙他人吸毒罪就成爲兜底罪名。”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表示,也有部分的管制藥物在法律上被視爲毒品,但市面上很多的“催情藥”、“迷藥”仍不屬於毒品,這種情況就會給行爲的定性造成困難。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彭新林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這種對於時空要素的考慮,是指怎麼能夠準確地認定行爲人的主觀故意,與刑法意義上的刑事推定不同。“比如兩個人是否處於私密的場所,此外還有時間段,這對於判斷行爲人是否具有強姦、犯罪意圖有着輔助作用。”

彭新林認爲,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要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要求,按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結合了事前、事中、事後的各方面的情節來分析行爲的主觀心態。比如偏僻場所相比公共場所作案的可能性、風險不一樣。此外,行爲人的購物記錄、與客服的通話內容也是重要的判斷因素。

“強調考慮犯罪行爲的時空條件,就是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要充分考慮案發當時、當地行爲人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動作,或者此前有過什麼相關預備行爲”,在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昌松看來,這些都得有證據證實,不僅僅看行爲人被抓獲後如何交代,更不能靠臆想,刑法中並無這種直接推定的規則。

劉昌松認爲,黃衛平的說法是針對麻醉類、精神類藥品,“如果投放的只是一般增強性慾的藥,或者是醫學上證明無相關毒害作用的藥物,那又可能會變成‘惡作劇’,追究起來仍有難度。”

“沒有買賣就沒有性侵”

具有強烈鎮靜作用的藥物中,也有部分屬於毒品。但按通常理解,通過欺騙他人吸食毒品來達到性侵害目的的,一般都是通過藥物成癮來達成。若非情節嚴重的情況,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其他情節,還可能構成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毒品罪等。

相較之下,強姦罪的量刑則一般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至死刑。因此,以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罪來懲治涉嫌強姦罪的犯罪人員,某種程度上是一種降格處置的做法。

中國新聞週刊以“迷藥”、“強姦”爲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檢索,共有136篇文書。在這些公開的案例中,熟人作案並不少見。此外,還有團伙多次作案。除熟人外,約見網友也成爲犯罪分子下手的常見場景。與此同時,逃脫者寥寥無幾。

在浙江高院2019年裁定的一起案件中,3名被告人通過“迷藥”在2個月的時間內對10名女性實施了性侵害。法院認爲,藥物的售賣者袁某明知上述3人強姦婦女仍爲之提供麻醉藥物,其行爲亦已構成強姦罪,在強姦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此外,在相關的案例中,也存在被害人事前或事後與當事人交往的情況。有觀點認爲,這種情況下,雙方發生關係的行爲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或有爭議。

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杭州男子葉某先後對女子王某、慎某和易某實施性侵害。該案中,王某甦醒後便報了警,但被害人易某未向公安機關主張其遭到葉某違背其意志的行爲的侵犯。

經杭州中院認定,被害人易某雖有在案發前微信上與被告人葉某的聯絡頻繁,後在不知道葉某採用下藥的方式與其發生性關係的情況下,與葉某有發展爲男女朋友的傾向且對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配合不夠積極主動等情況,均不足以影響對易某案發時主觀意願的判定。隨後,葉某被認定具有強姦婦女多人的加重情節,增加了5年量刑。

“被害人與行爲人事前事後的態度、關係,並不影響行爲定性,分析行爲的法律性質,主要看其案發時,是否足以使得被害人失去意識,處於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 彭新林稱,雙方的關係或被害人的諒解只可能在量刑上會有體現。

一般來說,強姦案件常見採取的是暴力、脅迫的手段,下迷藥則統屬於強姦定性中的其他手段。然而在彭新林看來,迷姦型犯罪是近年來的新類型的一種高發強姦案件,更有隱蔽性,偵查取證難度也更大。“很多時候,犯罪分子是把迷藥下到酒裏面,到底是酒精引發了‘醉酒’,還是喫了迷藥,當事人很難判斷。”

劉昌松介紹稱,1979年刑法在制定的過程中曾有一稿草案規定,強姦罪的一般情節中,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姦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其他手段強姦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當時有立法人員認爲其他手段強姦相對輕一些。“但最後通過的法律沒有作這種區分,因而不應從輕判處。”他表示。

範辰也表示,不能因爲受害人可能免於暴力的摧殘而認爲迷藥型強姦的危害性相對更小,“一些藥物對人的健康同樣危害很大”。

這種犯罪背後也形成了黑色的產業鏈條。彭新林認爲,懲治此類犯罪,首先要懲治兜售“迷藥”的人。

他表示,若賣方明知行爲人要實施性侵犯罪,還銷售給對方,在實質意義上就構成了強姦行爲的幫助犯。上游違法犯罪必須要全鏈條、全環節打擊整治,這是一個綜合治理問題,其中電商平臺要承擔主體責任,“沒有買賣就沒有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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