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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遊雲庭

據媒體報道[i],網名PDD的知名《英雄聯盟》遊戲主播劉謀[ii]因在網絡直播中演唱歌曲《向天再借五百年》,遭版權方起訴索賠10萬元,PDD隨即公開道歉,但版權方目前還沒有接受道歉,雙方正在協商中。以筆者對電競行業的瞭解,作爲頭部主播,PDD的年收入應該超過千萬元,那麼他在直播中演唱未經授權的歌曲,賠十萬元合理嗎?下面是筆者的分析:

一、直播間唱歌一定侵權嗎?

詞曲創作者享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詞曲版權,不過大多數普通網民開直播間唱歌法律風險不大,只要不開打賞,不發商業廣告,並不需要授權,只需要標明歌名和詞曲作者名稱就行。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衆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爲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這個規定叫合理使用,立法目的是爲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衆的利益。

雖然有專家認爲現場免費表演構成合理使用,網絡表演不算[iii],但筆者認爲,法條的規定是明確的,並未區分網絡表演和現場表演,哪怕權利人起訴,法院也不一定會支持,所以普通網民免費表演構成侵權的現實風險很小。但PDD的直播不一樣,作爲熱門遊戲《英雄聯盟》的頭部主播,他的直播雖然沒有向觀衆收費,但卻是接受打賞的,而且他的直播間非常賺錢,每月有上百萬元的粉絲打賞[iv],所以在直播間裏唱歌就應當被認定爲營利行爲,不能納入合理使用。

二、主播月入百萬唱歌侵權賠十萬多嗎?

乍一看這個問題並不是問題,直播間每月流水百萬,唱侵權歌賠十萬不是很正常?但就筆者的經驗來看,法院判決的話,應該賠不了那麼多。我國法院的侵權判賠主要依據有三:1、權利人的損失;2、侵權者的獲利;3、如果前兩項都沒有數據的,法院酌定。

本案中權利人要證明自己的損失,要拿出在先的授權合同,據筆者瞭解,權利人對外的授權都是批量授權的,比如給互聯網平臺,都是成千上萬首歌的曲庫,一般按每首歌幾十元到上百元進行授權,平臺獲得授權後,也是全平臺的所有主播都能用,一首歌的詞曲授權萬元以上的,多半是用於商業廣告。所以,本案中權利人較難證明自己因單首歌的侵權損失較大。

就獲利而言,本案中權利人如果主張PDD的直播間流水直接視爲他的侵權獲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小。因爲權利人的律師很難證明直播間流水和PDD唱歌之間的因果關係。PDD能在直播間獲得高額打賞,主要原因還是他作爲《英雄聯盟》這個頭部遊戲的頭部主播的遊戲直播行爲,至於唱歌,只是直播閒暇的怡情行爲,能作爲獲利的最多是唱歌期間的打賞,但不能認定爲獲得其他打賞的主要原因。

所以本案還是法院酌定的可能性更高,對詞曲版權侵權,法院的判賠一般分兩部分:1、單首詞曲的侵權賠償;2、維權的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單首詞曲各地法院的判賠標準差異還挺大。之前音著協曾經因爲鬥魚一姐馮提莫在直播中播放歌曲《戀人心》並哼唱部分內容起訴鬥魚平臺索賠42600元,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僅支持5200元(損失2000元,合理開支3200元)[v]。而深圳前海法院在騰訊訴字節的案件中,多個案件單首歌曲判賠超1萬元[vi]。

就PDD的這個案件,雖然有直播打賞金額高的因素,但主播明顯不屬於惡意侵權,且已經道歉,所以如果是北京的法院判,可能不會超過萬元,哪怕判賠標準較高的深圳前海法院來審(前提是權利人能找到法院管轄的連接點),判賠也應該在3-5萬元之間。

三、版權人的難處。

毋庸諱言,本案中權利人起訴索賠10萬元是偏高的,同時在PDD已經道歉且願意協商的情況下沒有撤訴似乎有點不厚道。但作爲知識產權律師,筆者曾代表多個平臺和詞曲版權人博弈版權,還是有點理解他們的難處的。他們最大的難處就是:取證太難了。

到法院打官司,首先要有證據,面對直播這個新生事物,版權人取證成本有點高:自己錄個屏不能算證據,取直播的侵權證據得要派人做公證或者時間戳纔行,如果直播間有回放,還能事後做,但現在很多直播間都沒有回放,這個只能派人守着直播間。但問題是直播平臺上的主播千千萬萬,能唱的歌有上百萬首,大型版權公司有幾十萬上百萬首歌的版權,而小型版權公司可能才幾千首。所以要取證直播,一定要有技術措施監控加人力蹲守,但哪怕如此,版權人要守株待兔到侵權自己作品的主播也是大海撈針。

最後,和幾年前直播產業剛開始時相比,版權情況已經有了很大好轉,很多直播平臺都開始購買音樂版權,並且有自己的點歌系統,主播如果選擇唱點歌系統裏的歌,一般不會有侵權風險。希望各個平臺繼續努力,多買版權,讓主播能無礙的唱自己喜歡的歌曲。

本文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電話:8621-52134900,Email: [email protected],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i]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207/724ec29d57b8b24cd245f3c8ef834dd5.html

[ii]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98%E8%B0%8B/8213027?fromtitle=PDD&fromid=7456115&fr=aladdin

[iii] http://law.cufe.edu.cn/info/1217/41559.htm

[iv] 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uper?rs=2720349918&ruk=W1U_jx_5--KbbndqeqA_qA&isBdboxFrom=1&pageType=1&urlext=%7B%22cuid%22%3A%22guSE8jOzviYouHfq0PvfiY8Nva__aSuz0u20fgalB8Y8ivuAlO2uuYi5SOJLfQOaryHmA%22%7D&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840364588817602247%22%7D

[v] https://www.sohu.com/a/332471934_99895431

[vi] 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93f4c7b3093edeb503da19a45e41b8b9e5cf16e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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