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山東商報

山東商報·速豹新聞網記者 崔豔紅

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總體要求,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政府擬決定實施濟南古城(明府城片區)城市更新項目,對該項目規劃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實施徵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48號,以下簡稱《辦法》)、《〈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濟政辦發〔2021〕2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補償方案。

房屋徵收範圍及被徵收房屋和附屬物情況

(一)房屋徵收範圍

根據濟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於濟南古城(明府城片區)城市更新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徵詢意見函的覆函》(濟自然規劃管函(一)〔2021〕128號)及附圖,確定將軍廟、芙蓉街-百花洲兩個地塊房屋徵收範圍。

將軍廟地塊具體門牌號爲:

大明湖路260至268號的雙號、272至278號的雙號、282號、282-1號、286號;啓明街43至55號的單號、55-1號、57號、58號、60號、72號、73至83號的單號、99號、101號;壽佛樓后街3號、4號、5號、5-1號、7至15號(不含12號)、17至23號的單號;壽康樓街1號、3至7號、9至15號的單號;水衚衕3至9號(不含8號);西城根街1號、18號、20號、38號、42-1號、44號、48號;趵突泉北路6號(三聯集團濟南刺繡總廠);西公界街1至12號(不含2號、4號、8號、10號)、13至35號的單號;雙忠祠街1至16號(不含7號、10號、11號)、19號、21號、31號、37號;西熨斗隅巷8號、10號、16號、20號、22號;慈林院街2號、4號、5號;太平寺街1號、2號、4號、6號;將軍廟1號、2號、2-1號、3號、4號、5號(含西側平房)、6號、7號(含南側平房)、8至20號(不含14號、16號);鞭指巷1至59的單號(不含9號、11號、17號、29號、47號)、69號、70號、71號、73號、75號、85號、87號、97號、99號、107號、113號、115號、117號;高都司巷1至7號的單號等單位及個人的房屋。

芙蓉街-百花洲地塊具體門牌號爲:

大明湖路234號;泮壁街1至4號、10號、13號、14號;庠門裏4號、9號;轆轤把子街1號、3號;東花牆子街14號;起鳳橋街2號、4號、6至9號、11號;西更道街1至3號、8號、9號、11號、12號、14號、16至19號;王府池子街9號(西側房屋)、11至21號的單號、22至27號(不含24號)、29至43號的單號;平泉衚衕1號;金菊巷3至13號的單號;西轅門街1號;芙蓉巷17至21號的單號;馬市街10號、12-2號、12-3號;芙蓉街50號、52號、90號、92號、92-1號、94至106號的雙號、118號、125號、127號、162號;貢院牆根街26號、27號、28-1號;後宰門街東頭路南院落;後宰門街24號(直管公房)、32號、34號、36號、36-1號、38至66號的雙號(其中46號院僅含西側院內房屋)、70至76號的雙號、82至94號的雙號(不含88號)、96-1號、98至116號的雙號(不含106號);院后街2至16號的雙號、7至13號的單號、15號、17號、29號、43至53號的單號;小興隆街23號、34號;曲水亭街8號等單位及個人的房屋。

上述門牌號與產權登記記載不一致的,以項目規劃用地範圍附圖確定的被徵收房屋爲準。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房屋徵收範圍與房屋徵收決定公告載明的房屋徵收範圍不一致的,以區政府徵收決定公告載明的房屋徵收範圍爲準。

(二)被徵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情況

根據調查摸底情況,被徵收房屋約1838戶(個),總建築面積約爲11.16萬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約1747戶(個),房屋建築面積約65724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約91戶(個),房屋建築面積約25242平方米;附屬物建築面積約20648平方米。

徵收補償簽約期限及有關事項

被徵收人或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補償方式並簽訂協議。

1.選擇貨幣補償的,自房屋徵收決定發佈且評估結果公示後,被徵收人或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2.選擇產權調換的,自選房結束次日起,按照規定的簽約期,被徵收人或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

徵收補償方式及標準

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爲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徵收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新舊程度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規定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價款。

(二)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予以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具體可按下列方式補償:

1.產權明晰的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向產權單位申請辦理房改手續。房改後,原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爲被徵收人享受相關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且被徵收房屋爲公有非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未在規定時間內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其貨幣補償金額爲《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九十,對被徵收人,貨幣補償金額爲百分之十。

被徵收房屋爲樓房的,不再進行房改。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爲《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住宅房屋補償價值的百分之八十五,對被徵收人,貨幣補償金額爲百分之十五。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具備房改購房資格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三)在徵收範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補償

2013年7月20日《辦法》實施前,在徵收範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實際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辦法》實施後,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

(四)徵收非住宅房屋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價格,參照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徵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非住宅房屋,補償時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照確定的貨幣補償價格向被徵收人支付補償金。

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和項目規劃;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異地產權調換。如被徵收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的,可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被徵收人應按照產權調換房屋的評估價值與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值結算價款。

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產權人選擇土地收購的,可以在本徵收補償方案公佈後10日內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申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轉交土地收儲機構。土地收儲機構同意收購的,進入收購程序;不同意收購或者同意收購決定作出之日起45日內未能簽訂收購合同的,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政策執行。

(五)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進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產權調換後的房屋由原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後繼續承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且不符合產權調換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予以貨幣補償。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與承租人就貨幣補償分配方案達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達成的協議予以補償;達不成協議的,暫時按照原有的規定處理。

符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補償

(一)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結清差價後的房屋產權歸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所有。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同一徵收項目內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併計算面積仍達不到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相關規定予以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產權調換安置房源地點、戶型、面積、對檔

(一)住宅安置房源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實行異地安置,地點爲:伴山居小區(歷下區工業南路132號)、萬科翡翠公園(歷下區花園東路與穎秀路交叉口北側路西)、盛福花園小區(歷下區中林路9號),華陽新區(歷下區華陽路80號)。

(二)住宅選房對檔表

備註:最終的住宅選房對檔、安置房源及差價款結算辦法以選房前公示的《選房方案》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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