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劉禮文)7月5日,上海金融法院對外發布《關於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共五章28條,主要對案例測試機制的定義、功能目的、基本原則、啓動程序、審前程序、案例審理及配套機制等作出規定。

記者瞭解到,本次出臺的《規定》,是上海金融法院貫徹落實中央支持上海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政策要求,以及上海市十二次黨代會戰略部署、實施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意見、回應金融改革創新對於明確規則的需求,形成與上海浦東金融改革開放相配套的制度體系,爲金融創新發展提供司法服務保障的又一創新舉措。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王福華認爲,該《規定》爲金融市場提供明確規則指引,使案例測試成爲以金融改革創新爲導向的司法公共服務的具體形式。案例測試機制是新型金融司法公共服務,它創設了一種專業化、便利化的“訴訟服務設施”。案例測試機制有助於提升司法公共服務的供給水平,案例測試機制的規則設計,體現了程序正義理念。

五大原則有助於穩定金融市場規則預期

所謂金融市場案例測試機制,是指金融機構、交易相對方等主體,針對準備開展或正在開展的金融業務中具有前沿性、亟待法律明確,且對金融市場具有重大影響的典型事實與法律問題而可能引發的糾紛,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案例測試,上海金融法院通過審理,向金融市場提供明確規則指引。

案例測試機制遵循充分協商、公開透明、誠實信用、廣泛參與、禁止濫用五大原則,穩定金融市場的規則預期,切實防範法律風險,促進“訴源治理”。

從具體內容來看,在程序啓動方面,規定了案例測試程序啓動的條件和方式。明確程序啓動應爲金融民商事糾紛,須案例各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案例所涉法律爭點具體明確,且具有重大性和典型性,對代理人素質提出較高要求,並由上海金融法院審查確定是否啓動案例測試程序。

在審前程序方面,規定了案例測試審理前的程序事項。明確當事人除協商一致外不得就程序性事項提出異議,合議庭由具有豐富金融審判經驗的法官及金融、法律等領域的專家組成,規範當事人的實質辯論權及充分開示證據和資料義務,允許案外具有專門知識的個人或組織就案例所涉法律爭議公開提交書面意見。

在案例審理方面,規定了案例測試的庭審流程、評議、結果宣告和效力範圍。明確測試案例的庭審方式爲爭點審理模式;公開宣告測試案例司法意見書,明確案例測試結果的效力範圍和應用範疇等。

在配套機制方面,規定將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提升案例測試的司法科技運用水平;就案例測試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及時制發司法建議;加強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協同共治等。

新機制助力提高國內金融司法公共服務供給水平

記者瞭解到,2020年7月,上海金融法院發佈《服務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金融開放與創新發展的若干舉措》,首次提出探索建立“案例測試機制”。爲全力服務保障上海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落實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東新區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的意見》要求,兩年來,上海金融法院通過深入調研金融領域創新開放的前沿問題,學習借鑑域外最佳司法經驗,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制定出臺《規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肖凱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始終以落實國家重大金融戰略任務爲牽引,不斷創新金融審判和服務大局的各項工作機制,爲上海國際金融建設能級顯著提升和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司法保障,以實際行動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

記者瞭解到,案例測試機制作爲金融審判工作機制的創新舉措,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

一是區別於民事訴訟制度的司法服務保障新場景。機制立足於我國法院的司法服務保障功能,充分借鑑全球金融司法的最佳實踐,參考民事訴訟原理進行測試審理,形成基於合意啓動,全面開示證據與資料,優選代理,充分實質答辯,社會各界充分參與等機制特點,穩定金融市場的規則預期。對於測試案例中所形成的裁判邏輯與理由,上海金融法院將在之後受理的類似案件中予以參考。

二是契合金融市場監管沙盒治理的回應性司法新嘗試。機制在現有法律規則體系中對金融創新可能引發的糾紛提供法律風險壓力測試,及時爲金融市場主體的創新提供更加明確的規則預期,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範圍,與金融監管沙盒治理的目的理念相一致。

三是協同各方實現社會綜合治理的糾紛解決新模式。機制充分體現公開透明包容特色,吸納多方力量推動程序進行。案例測試全流程在社會公衆監督下進行,優化專家意見支持機制,聯合金融監管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等力量共同推動案例測試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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