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民銀行孫天琦:完善最後貸款人職能 用好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 張瓊斯)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近日在《中國金融》撰文稱,市場經濟是有周期的,隨着經濟週期、金融週期的起伏,不可避免會出現點狀風險,既不要在經濟上行期盲目樂觀,也無需在下行期過度悲觀。我國經濟體量大、迴旋餘地廣,有諸多戰略性有利條件,經濟發展長期向好的基本面不會改變。金融是經濟的鏡像,金融管理部門要在宏觀上和微觀上做好跨週期管理,爭取走在金融風險曲線的前面。

孫天琦表示,下一階段,要進一步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全面領導,繼承發揚偉大建黨精神,鞏固拓展黨史學習教育成果,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以履冰臨淵、始終放不下心的態度,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繼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

一是進一步提高微觀審慎監管有效性。加強准入環節監管,提升股東資質監管有效性,強化股本監管,堅持金融業務必須持牌,嚴厲打擊“無照駕駛”。增強持續監管有效性,健全公司治理,加強對關聯交易監管和集中度的監管,規範同業業務,強化流動性監管,提高槓杆率監管的有效性,強化金融機構資本約束,規範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發展,強化異地展業和異地經營監管,提高資產質量監管的有效性,關注貨幣錯配和匯率風險,強化數據真實性監管,落實功能監管要求,消除監管空白、監管盲區。

二是持續強化金融業行爲監管。針對批發端,建立行爲監管體系,研究制定批發市場行爲監管指引,參照外匯批發市場行業自律規則,完善本幣批發市場自律機制頂層設計,推動各類券種承銷、交易的線上化,規範債券發行和承銷主體行爲,加強批發市場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大金融違法犯罪懲戒力度,推進行政、民事與刑事的有效銜接,加強對內幕交易、利益輸送和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爲的行政認定和司法打擊,增加對金融監管部門的法律授權。針對零售端,應切實加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堅持以人民爲中心、傾斜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立法思想,推動出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強化行爲監管能力建設,提升法律背景專業人員比重,增加行爲監管在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准入等事項上的權重,在公司治理層面強化行爲風險管理體制機制,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等合法權利,加強個人信息保護。提高金融知識普及有效性,加強風險教育,促進消費者和投資者樹立“誠信爲天”“收益自享,風險自擔”的意識。

三是在實踐探索中持續健全符合我國國情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落實《宏觀審慎政策指引》,完善我國宏觀審慎政策的總體設計和治理機制。進一步完善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完善金融業壓力測試,提升測試和結果運用水平。落實《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構建本外幣一體化的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做好宏觀審慎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協調配合,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四是深化存款保險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職能。強化存保公司風險處置功能。嚴格按照《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依法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對於無法通過收購承接化解風險的,可在存款保險支持下依法實施市場退出,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研究進一步完善存款保險制度,適時修訂《存款保險條例》。研究進一步發揮風險差別費率的激勵約束作用。提高早期糾正的權威性,建立問責機制。研究強化對高息攬儲等行爲的早期糾正。

五是完善最後貸款人職能,用好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立更加嚴格規範的最後貸款人機制,嚴格限定央行資金的使用條件,原則上只應向不存在破產性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不應向資不抵債機構發放再貸款。明確金融風險處置資金使用順序,建立明晰的損失分攤機制,完善再貸款損失覈銷機制。將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建設爲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池和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中,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職責充分投入相應資源後仍有缺口的,經批准後,按程序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進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六是分類施策,持續化解處置金融機構風險。對於評級良好的金融機構,重點在於風險的早發現、早預警,抓早抓小“治未病”;對於增量高風險機構,建立具有硬約束的早期糾正和限期整改機制;對於存量高風險機構,按照既有政策和工作安排,嚴格壓實各方責任,紮實推進風險處置和高風險機構壓降工作落地落實;對於人民羣衆深惡痛絕的各類非法金融活動,早認定、早處置,認定要準,下手要穩、下手要快、下手要堅決。持續壓降高風險金融機構數量,力爭“十四五”期末,全國高風險金融機構數量壓降至200家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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