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償2萬元

網易娛樂7月5日報道    據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張某與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文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張某訴稱,被告未經許可在電影《我不是藥神》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間拍攝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權、複製權等。

《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償2萬元

《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償2萬元

被告辯稱,涉案作品應屬於上海熠晨齊爍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差異明顯;即使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作品與涉案作品具備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爲亦屬於合理使用。

《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償2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涉案電影中使用的照片與原告涉案作品畫面結構、色彩、拍攝角度、光影基本一致,可以認定該照片是原告的攝影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署名權,且不能認定被告對涉案作品的使用構成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最終,法院裁定北京壞猴子文化產業發展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權行爲,致歉並賠償張某2萬元。

《我不是藥神》使用他人攝影作品被判賠償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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