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红网

□何晓琴(重庆大学)

有新冠阳性康复者在求职过程中频频遭拒,一些用工单位公然写出“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等等招聘条件,明确表示拒招已经康复的新冠感染者。(7月4日 《新闻晨报》)

梳理相关报道发现,这样的无理招聘门槛并非个例,明里暗里给新冠阳性康复者设限的不在少数。此前有媒体调查微信兼职和招聘会现场发现,企业会要求查验求职者近两个月的核酸检测记录,并明确表示拒绝招录已经康复的感染者。甚至,有新冠阳性康复者入住旅馆被拒。不仅是新冠阳性康复者遭到这样的无理对待,连此前在方舱工作过的志愿者也有同样的遭遇。

用人单位如此设限的理由何在?仅仅因为当事人感染?这样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肺炎医疗救治组专家童朝晖介绍,治愈、康复后的新冠肺炎患者是没有传染性的,和普通肺炎出院患者一样。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新冠阳性康复者求职是相关医学知识欠缺的表现,简单以感染经历为条件给康复者设入职门槛,无疑给康复者造成了“二次伤害”。

此外,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还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因此,用人单位以曾感染新冠疫情为由拒绝录用康复者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歧视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一方面,有关新冠疫情的医学知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科普,消除公众对于新冠阳性康复者的误解和偏见;另一方面,应当对公开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的用人单位予以问责和监督,维护康复者合法合理的就业权利。

同时,面对用人单位的无理招聘要求,《就业促进法》保障遭到此类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新冠阳性康复者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用人单位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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