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紅網

□何曉琴(重慶大學)

有新冠陽性康復者在求職過程中頻頻遭拒,一些用工單位公然寫出“進過方艙的不要”“陽過的不要”等等招聘條件,明確表示拒招已經康復的新冠感染者。(7月4日 《新聞晨報》)

梳理相關報道發現,這樣的無理招聘門檻並非個例,明裏暗裏給新冠陽性康復者設限的不在少數。此前有媒體調查微信兼職和招聘會現場發現,企業會要求查驗求職者近兩個月的核酸檢測記錄,並明確表示拒絕招錄已經康復的感染者。甚至,有新冠陽性康復者入住旅館被拒。不僅是新冠陽性康復者遭到這樣的無理對待,連此前在方艙工作過的志願者也有同樣的遭遇。

用人單位如此設限的理由何在?僅僅因爲當事人感染?這樣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腳。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冠肺炎醫療救治組專家童朝暉介紹,治癒、康復後的新冠肺炎患者是沒有傳染性的,和普通肺炎出院患者一樣。用人單位以此爲由拒絕新冠陽性康復者求職是相關醫學知識欠缺的表現,簡單以感染經歷爲條件給康復者設入職門檻,無疑給康復者造成了“二次傷害”。

此外,用人單位的這種行爲還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爲由拒絕錄用”。《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因此,用人單位以曾感染新冠疫情爲由拒絕錄用康復者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歧視行爲,應當予以糾正。一方面,有關新冠疫情的醫學知識,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宣傳和科普,消除公衆對於新冠陽性康復者的誤解和偏見;另一方面,應當對公開歧視新冠肺炎康復者的用人單位予以問責和監督,維護康復者合法合理的就業權利。

同時,面對用人單位的無理招聘要求,《就業促進法》保障遭到此類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新冠陽性康復者也應當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用人單位的“二次傷害”。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