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文汇报

顾客掏出手机要付钱,但是商家的电子支付工具恰巧卡住了或者连不上网,遇到这种情况,除了请顾客支付现金外,不少店员会掏出自己的微信临时收款,等设备恢复后,再转入店铺账户。殊不知,对商家来说,这种方法也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隐患。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利用这一漏洞实施犯罪的张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张某是上海某连锁企业员工,2019年被总公司安排到某分店担任店长,负责门店日常经营工作。张某欠了不少外债,又没有还款能力,就把主意打到了门店的经营款上。

他发现,门店电子支付故障时有发生,公司通常情况下默许店员用自己的收款码给顾客支付,这让张某截留门店的经营款有了“正当理由”。从2021年5月开始,张某经常向顾客谎称,门店的扫码机卡了,让顾客在购买商品后,直接向他转账,但事后他并不会转账给公司账户,而是把钱揣进了自己兜里。

不仅如此,作为店长,他还故意要求店员在遇到购买大金额商品的顾客,先用手机二维码收款,等收到钱后直接转给他,并谎称自己会和公司销账。因为张某是门店店长,门店店员并没有多问,就按照张某的要求执行。同时,为了尽快堵上自己的资金“窟窿”,张某还拿走了门店经营过程中收取的现金。

2021年8月,公司对张某管理的门店进行审计时发现,账目存在较大问题,出库货物和实际收款不匹配,店内资金有着极大缺口。张某眼见瞒不过去了,只能承认自己拿走门店收入的事实,最终公司向警方报案。

经查,2021年5月至8月间,张某利用其店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使用自己或店员私人收款码收取顾客钱款,以及将门店现金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公司财产。经审计,张某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侵吞门店营业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

张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当对此类特殊情况建章立制,明确员工以个人名义代收公司货款的适用条件、平账期等,确保经营资金安全。当电子支付出现故障时,顾客可以支付现金,如果客户实在没有现金,为了完成交易,要转入私人账户的,建议可要求多个店员同时见证,并在当天结束营业时,在多人见证的情况下,和企业账户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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