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許某在平涼農商行的30萬元存款,被人從櫃檯以現金方式取走。該行提供了帶有“許某”簽名的取款憑條,但經鑑定發現,簽名並非許某本人所爲。

30萬存款不翼而飛,查詢後才發現,是被人在銀行櫃檯以現金方式取走。

銀行稱取走存款的是儲戶本人,並以帶有儲戶簽名的取款憑條爲證。

但儲戶卻說,自己並沒有支取30萬元存款,而取款憑條上自己的簽名,也不是自己本人所爲。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兒?到底是誰取走了儲戶的30萬存款?

30萬存款不翼而飛?

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判決書,揭露出一起“儲戶存款不翼而飛”的離奇案件。事情還要從四年前說起。

2018年4月,家住甘肅省平涼市的80後男子許某,在平涼農商行辦理了一張儲蓄卡。該卡未開通短信提示服務,且卡片和密碼一直由許某本人保管。

這年8月末,許某在平涼農商行申請了一筆40萬元的貸款。同年9月15日,這筆貸款成功發放至許某在該行的儲蓄卡賬戶中。

貸款到賬當天,許某將卡上的10萬元支取,然後告知平涼農商行,將卡上剩餘的30萬元,轉賬到在該行開立的公司賬戶上。

據許某表示,由於公司賬戶往來的資金較多,當時其並沒有查詢轉賬記錄。

然而,2021年4月,在公司財務覈對賬務時發現,公司賬戶上並沒有收到來自許某轉賬的30萬元。

但許某卡上30萬存款已然不在,公司又稱沒有收到這筆錢。那麼,這30萬元存款,究竟去了哪裏?

取款簽名非儲戶所爲

通過查詢交易明細,許某發現,其賬戶中的30萬元,是在平涼農商行旗下支行,被人從銀行櫃檯以現金方式取走。

再查看取款時間,時間是這筆款項剛到許某賬戶的第二天下午。

也就是說,在銀行向許某發放40萬元貸款後,當日許某自己取走了10萬。而剩餘30萬,許某以爲銀行已按自己要求轉入了公司賬戶,但事實上在次日下午,被人以現金方式全部從櫃檯取走。

面對如此一大筆存款的無緣無故損失,許某將平涼農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該行賠償30萬元存款損失及相應的利息。

不過,平涼農商行一口咬定,30萬元存款是許某取走,並向法院提供了帶有“許某”簽名字樣的取款憑條加以證明。

平涼農商行辯稱,許某從平涼農商行取走30萬元,且公司當月就進行了對賬,與許某所述的2021年4月才覈對賬務不符。該行是按央行業務規範給許某取款,許某涉嫌虛假訴訟,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其訴求。

面對雙方訴求,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平涼農商行出具的儲蓄取款憑條中“許某”的簽名,委託專業司法鑑定中心進行了筆跡鑑定。

然而,經鑑定發現,取款憑條中“許某”的簽名,和許某當初在平涼農商行申請貸款時各項資料上“許某”的簽名,並不是同一個人的筆跡。

在法院將上述鑑定結果送達許某和平涼農商行後,雙方在異議期限內,均未提出異議。

銀行被判全責

儲戶將存款存進銀行,銀行就有保管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如今,30萬存款莫名其妙被人取走,銀行是否應該擔責?

法院認爲,許某在平涼農商行辦了儲蓄卡,雙方便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事。

本案中,平涼農商行有保障許某資金安全、嚴格履行業務辦理審覈的法定義務。

但是,該行在辦理許某30萬元存款現金支取業務時,沒有銀行櫃檯監控視頻、沒有銀行操作系統能夠證實的確是許某本人取走了存款。

而從平涼農商行提供的取款憑條來看,在儲戶的簽名並不是本人所籤的情況下,平涼農商行就辦理了現金支取業務,法院認爲,該行應當承擔對儲戶許某的存款損失和利息的賠償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平涼農商行賠償許某存款損失30萬元、利息32749元,合計支付許某約33.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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