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師陳亮:今介紹高法2022年2月頒佈的新法,關於修改《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新解釋》。《新解釋》主要在以下幾點作了重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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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介紹高法2022年2月頒佈的新法,關於修改《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下稱《新解釋》。《新解釋》主要在以下幾點作了重要修改。

大家知道,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和定罪量刑標準,是按刑法相關規定和2010年制定的《舊解釋》,以及2014年、2019年頒佈的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意見》執行的。

隨着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司法實踐出現的一些新問題,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與原刑法對比,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條文,作出了重大修改,爲此相關的《舊解釋》也需要修改完善。

《新解釋》主要在以下幾點作了重要修改:

1. 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修改:

1)明確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或對象15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明確了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3)明確了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較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數額巨大。並規定了嚴重情節的認定標準。

2. 增加了網絡借貸、投資入股、虛擬幣交易、老年產品等新型犯罪方式的認定。

3. 明確了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罪競合處罰的原則。

全文可參見慈溪律師慈溪刑事律師陳亮網站-新規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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