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刑事律師陳亮:今介紹的是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法規,題目是《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新司法解釋將更有利於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爲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更有利於明確市場參與各方責任邊界,穩定市場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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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介紹的是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法規,題目是《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新司法解釋將更有利於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爲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更有利於明確市場參與各方責任邊界,穩定市場預期。

舊的《有關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司法解釋,是2003年公佈的,近20年了,證券市場有了很大的變化發展。由於舊司法解釋的過於抽象和概括,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不少的問題。比如,受案的條件問題、賠償的操作細化問題、原被告的具體條件和範圍問題、虛假陳述與與投資損失的因果問題等等,責任認定上帶來不少難度。

新司法解釋分八個部分共35條,主要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突破:

1. 彌補了“追首惡”的缺失。舊司法解釋和證券法,在民事賠償責任領域,沒有明確虛假陳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構成“首惡”情形下應作爲虛假陳述責任的第1責任主體。新司法解釋解決了這個問題,突出了對於實際控制人或者控股股東侵權責任的確定和追償,爲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2. 明確了原告條件與被告範圍,解決了訴訟主體的認定和相應需承擔虛假陳述的賠償責任問題;

3. 明確了認定虛假陳述與投資損失的因果問題;

4. 明確了損失賠償範圍的認定;

5. 取消了行政前置程序等等。

相信,新司法解釋將更有利於追究證券虛假陳述行爲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更有利於明確市場參與各方責任邊界,穩定市場預期。

新司法解釋全文可參見慈溪刑事律師陳亮網站-新規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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