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祕一家人

貝肯能源7月5日發佈公告稱,近日收到董事吳雲義先生出具的《關於本人親屬短線交易的情況說明及致歉函》,獲悉吳雲義先生的女兒吳靖女士於2022年2月9日——2022年6月24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買賣公司股票,獲利高達122.1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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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瞭解法規

根據公告,吳靖在2022年2月9日、10日和11日,以及3月3日,密集賣出公司股票共計49萬股,並在6月24日通過大宗交易買入30萬股。按照“最高賣價減最低買價法”計算,本次短線交易收益達122.1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准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也就是說,界定上述人員是否爲“短線交易”的時間節點爲六個月。如果在六個月內同時進行買入和賣出操作,所得收益需要上交公司。

據悉,吳靖獲得的收益已全部上繳公司,目前吳靖持有公司股票423,100股,佔公司目前總股本0.21%。

對於發生上述問題的原因,貝肯能源稱,吳靖在進行短線交易時,對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瞭解。短線交易並未發生在公司披露定期報告的敏感期內,也不存在因獲悉內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況,不存在利用內幕信息謀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觀故意違規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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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線交易頻發

事實上,類似的情況經常發生。僅僅7月5日,還有另外4家上市公司披露公司高管、股東或親屬違規交易的致歉公告。

杭叉集團:公司副總工程師周素華於 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間累計賣出公司可轉債2600張,於2022年6月30 買入公司可轉債1000張。上述交易行爲違反了《證券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關於可轉換公司債券適用短線交易相關規定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構成短線交易,周素華積極配合公司覈實上述情況,發現了上述操作後,積極配合公司進行處理。

深天馬A:近日收到公司監事林曉霞出具的《關於本人親屬短線交易的情況及致歉說明》,獲悉林曉霞之配偶陳建國於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1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根據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 文件的規定,上述交易構成短線交易。

潤邦股份:公司近日收到5%以上股東王春山及其女兒王一方聯合出具的《關於短線交易的情況說明及致歉聲明》,獲悉王春山及王一方於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間存在買賣公司股票行爲。王春山和王一方本次短線交易的收益爲人民幣 6,847.34 元。

泰和新材:公司收到監事於遊江出具的《關於配偶短線交易的情況說明及致歉函》,獲悉於遊江配偶劉君的證券賬戶近期通過集中競價方式買賣了公司股票。劉君的證券賬戶在買入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行爲構成了短線交易。本次短線交易的收益爲 934.00 元人民幣。

據統計,截止2022年7月5日,滬深兩市披露涉及短線交易違規的公告達到了145條。其中,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的有29條公告是涉及短線交易違規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披露的有105條公告是涉及短線交易違規的。

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其中一個重要的變化就是短線交易,近2年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因短線交易被處罰的案例也屢見不鮮。對於短線交易約束的主體以及董辦人員來說,如何避免及提示避免短線交易也是一件值得學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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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短線交易的規定:

1.“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後一筆買入時點起算六個月內賣出;

2.“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後一筆賣出時點起算六個月內又買入;

3.“協議轉讓”視同買入或賣出;“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授予”視同買入;

4.董監高違反規定者,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對外披露。

此外,《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市公司高管及親屬買賣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

禁止高管從事短線交易:高管不得在6個月內(即上次購買後6個月內)或出售後6個月內(即上次出售後6個月內)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禁止高管在禁售窗口期間買賣公司股票:上市公司高管不得在以下“禁入窗口期”買賣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日因特殊原因在公告日前30日內延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止。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和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或者決策過程中,至法定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注:中小板上市公司高管配偶在“禁止交易窗口期”內不得買賣公司股票。

禁止高管利用內幕信息買賣公司股票: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上市公司高管不得買賣公司股票,不得泄露信息,不得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股票。高管應確保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法人或其控制下的其他組織不會因被告知內幕信息而買賣公司股票。

來源:財聞網,董祕一家人編輯整理,轉載需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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