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精神分裂症患者逛超市不戴口罩打傷勸阻者,被判賠32萬元

李先生在疫情期間逛超市沒戴口罩,被另一顧客付先生提醒後,兩人發生爭吵和肢體衝突,最終付先生受傷。因協商賠償未果,付先生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超市訴至法庭。

近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該院經審理判決,李先生在其財產範圍內賠償付先生醫療費等共計32萬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

逛超市不戴口罩,其他顧客提醒後引糾紛

上海虹口法院介紹,2020年2月,付先生逛超市購物時,發現李先生進入超市沒有佩戴口罩。正值疫情時期,付先生上前指出李先生的行爲不符合國家疫情防範的規定,兩人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肢體衝突,付先生受傷。

事發當時,超市的監控視頻顯示,李先生的情緒較爲激動,有動手打人的動作,付先生相對比較冷靜,但衝突過程中,付先生一直在說話,有用右手食指對着李先生指指點點的動作;李先生三次走出超市的門簾,卻因爲付先生有說話或拿手機的動作而折返,雙方衝突升級發生肢體動作。

當天,公安機關出具立案告知書。之後,經司法鑑定,李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涉案時及鑑定時處於發病期。李先生被評定爲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付先生認爲李先生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超市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遭受人身損害,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次找李先生和超市協商賠償未果,付先生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超市告到上海虹口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42萬餘元。

根據付先生的申請,法院對付先生的傷勢進行了重新鑑定,結果顯示付先生腰4椎體粉碎性骨折、椎管內骨性佔位,構成九級殘疾。

賠償責任該如何承擔?法院這樣判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主要爭議在於,三被告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責任及承擔何種責任,原告的具體損失範圍如何確定。

首先,李先生的責任: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超市提供的事發時的視頻資料及涉案當事人的陳述,可以看出,李先生將付先生毆打致傷,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和撤銷案件的程序也對本案糾紛事實進行了確認,李先生對付先生所受傷應承擔主要責任。

其次,付先生的責任:法院注意到,付先生出於防控疫情公共利益的考慮指出李先生在公共場所不佩戴口罩的行爲本身值得肯定,但在李先生多次欲離開爭吵之處時,付先生用語言或手指動作繼續指責李先生,最終導致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原告因此而受傷,在該次糾紛中付先生自身亦存在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有過錯的,可減輕侵害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超市的責任:付先生稱事件發生時是疫情特殊時期,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且事發時超市未及時制止衝突事件的發生,因此其因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應對原告的損失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此,法院認爲,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法定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安全保障義務應以合理範圍、合理限度爲限。

本案中,付先生損害的結果系他人侵權導致,而非超市未提醒顧客佩戴口罩導致;衝突現場,超市的員工也趕至現場試圖阻止雙方衝突,但從視頻可以看出,事發突然,且力量懸殊,不應苛責該員工能阻止該原、被告肢體衝突事件的發生。

況且,事發後,超市保留了現場監控錄像並配合提供,故對於付先生主張超市在本案糾紛中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付先生訴請超市應與李先生及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李先生稱其有工作且有穩定收入,根據法律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終法院酌情確定,付先生的合理損失由李先生一方承擔80%的賠償責任,其餘損失由付先生自負,超市不承擔責任。法院判決李先生在其財產範圍內賠償付先生醫療費等共計32萬元,不足部分由其監護人賠償,駁回付先生的其餘訴請。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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