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要求该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2020年7月17日,新华信托就因触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接管条件而被接管,接管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16日,银保监会决定延长新华信托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针对新华信托破产事件,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还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是银保监会一贯的监管理念。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是银保监会有效处置信托公司风险迈出的有建设性意义的一步,有利于及时处置高风险信托机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也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加快转型发展的步伐。

不会影响信托业稳健运行

近年来,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治理金融乱象、打击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通过持续整治乱象,信托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通道业务大幅收缩,主动管理能力不断增强。针对少数信托公司存在股权管理乱象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等问题,银保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规范信托公司股东行为,保护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等合法权益。

“新华信托破产只是个案。这是对于过去存在的金融风险的处置和化解,不仅不会影响信托行业稳健运行,也利于提升全行业的风险抵御能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同意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有利于推动行业形成良性竞争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信托公司优胜劣汰,好的留下来,不好的退出市场,将有利于严肃监管纪律。”蔡概还也认为,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不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大的动荡,既有利于整顿信托市场,打击违规活动,也有利于加强信托投资者的教育,形成“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投资理念,进而构建一个更健康、更有活力的信托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信托业共实现经营收入205.15亿元,利润总额为123.84亿元,监管指标保持平稳,行业风险抵补能力较强。曾刚表示,总体来看,我国信托行业运行平稳,风险完全可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华信托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实际上也传递了信托公司要加快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信号。据蔡概还介绍,银保监会正在研究推行信托公司分类监管,初步考虑根据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资源禀赋、受托管理及风险抵御能力等的不同,对信托公司在业务范围、展业地域等方面进行差别化监管。对问题机构实施市场化退出,也是实施分类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有助于促进行业的转型发展。信托公司也应当抓住时机,谋划转型,实现长远健康发展。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新华信托破产后,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正常情况下,信托公司破产,对信托产品投资人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这也是信托特有的保护机制。”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的权益需要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偿付。

事实上,此前新华信托在被接管时,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强调,接管组将依法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信托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李宪明亦表示,“新华信托破产,体现了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遵循优胜劣汰市场法则的发展趋势。相对于行政关闭、撤销等市场退出方式,破产退出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利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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