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的批覆》,同意新華信託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並要求該公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後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2020年7月17日,新華信託就因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信託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接管條件而被接管,接管期限爲一年。2021年7月16日,銀保監會決定延長新華信託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

針對新華信託破產事件,中國信託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蔡概還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是銀保監會一貫的監管理念。新華信託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是銀保監會有效處置信託公司風險邁出的有建設性意義的一步,有利於及時處置高風險信託機構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也有助於推動信託公司迴歸本源,加快轉型發展的步伐。

不會影響信託業穩健運行

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強行業監管,在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治理金融亂象、打擊金融領域違法違規行爲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通過持續整治亂象,信託公司業務結構持續優化,通道業務大幅收縮,主動管理能力不斷增強。針對少數信託公司存在股權管理亂象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問題,銀保監會於2020年2月發佈《信託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加強信託公司股權管理,規範信託公司股東行爲,保護信託公司、信託當事人等合法權益。

“新華信託破產只是個案。這是對於過去存在的金融風險的處置和化解,不僅不會影響信託行業穩健運行,也利於提升全行業的風險抵禦能力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銀保監會同意新華信託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有利於推動行業形成良性競爭環境,促進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信託公司優勝劣汰,好的留下來,不好的退出市場,將有利於嚴肅監管紀律。”蔡概還也認爲,新華信託進入破產程序,不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大的動盪,既有利於整頓信託市場,打擊違規活動,也有利於加強信託投資者的教育,形成“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託投資理念,進而構建一個更健康、更有活力的信託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美好生活。

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信託業共實現經營收入205.15億元,利潤總額爲123.84億元,監管指標保持平穩,行業風險抵補能力較強。曾剛表示,總體來看,我國信託行業運行平穩,風險完全可控。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工作要常抓不懈,才能確保金融體系穩健運行。

保護債權人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華信託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實際上也傳遞了信託公司要加快轉型,實現高質量發展的信號。據蔡概還介紹,銀保監會正在研究推行信託公司分類監管,初步考慮根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資源稟賦、受託管理及風險抵禦能力等的不同,對信託公司在業務範圍、展業地域等方面進行差別化監管。對問題機構實施市場化退出,也是實施分類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將有助於促進行業的轉型發展。信託公司也應當抓住時機,謀劃轉型,實現長遠健康發展。

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新華信託破產後,公司債權人和信託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正常情況下,信託公司破產,對信託產品投資人不會有什麼大的影響,這也是信託特有的保護機制。”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李憲明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信託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其管理信託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託財產,作出處理信託事務的報告,並協助新受託人接管信託事務。公司債權人和信託產品投資者的權益需要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償付。

事實上,此前新華信託在被接管時,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就強調,接管組將依法保護公司債權人和信託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李憲明亦表示,“新華信託破產,體現了完善金融市場退出機制,遵循優勝劣汰市場法則的發展趨勢。相對於行政關閉、撤銷等市場退出方式,破產退出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權利和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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