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6日)下午,廣東省司法廳爲4名港澳律師發出了首批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證書,他們成爲全國首批獲准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

根據廣東省司法廳提供的資料,首批四人中的三名澳門律師此前都是內地律師事務所的“派駐律師”,如今他們實現了從“派駐律師”向“粵港澳大灣區律師”的身份轉變。

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這4名港澳律師分別在香港、澳門。他們的執業證書將由他們受聘於大灣區內地九市的律師事務所或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代領。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開展試點工作,符合條件的港澳律師通過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的,可以從事一定範圍內的內地法律事務。國務院辦公廳隨後印發的試點辦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粵港澳大灣區)的人員,可以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內,辦理適用內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務(含訴訟業務和非訴訟業務)。

粵港澳大灣區是我國對外開放程度最高、經濟活躍度最高的區域之一,經濟社會活動過程中產生的跨境爭議也非常多,亟需更多熟悉內地、港澳、外國法律的專業人士參與其中,港澳律師在這方面具有獨特的專業優勢。本次試點工作將繼續打破內地與港澳法律制度不同帶來的法律服務壁壘,有利於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法律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融合發展,也有利於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總檯記者 魏星 王司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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