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召开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十五次工作会议,分析了保险业偿付能力和风险状况,研究了2022年第一季度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结果。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亮主持会议。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对原保监会2015年发布的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升级,自2022年施行。

规则Ⅱ是银保监会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结合金融工作新要求和保险监管新形势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科学性、有效性的全面提升。

从一季度实施情况看,规则Ⅱ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夯实了行业资本质量,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第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180家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0%;实际资本为4.9万亿元,最低资本为2.2万亿元

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6.3%219.3%298.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04.2%136.6%267.5%

会议指出,银保监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存量风险,防范增量风险。保险业运行总体平稳,偿付能力充足率继续保持在合理区间,风险总体可控。

会议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专家这样说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教授郑伟:

从披露的数据来看,规则Ⅱ能够更加科学、敏感地反映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公司,规则Ⅱ影响各异,其偿付能力数据有升有降,反映了不同公司的实际险情况

从负债端来看,定价激进、管理粗放的公司在规则Ⅱ下的资本要求普遍有所提升;从投资端来看,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高风险资产占比高的公司,在规则Ⅱ下的资本要求有所提升。这些公司的偿付能力也相应有所下降。经营稳健、资产负债匹配良好的公司在规则Ⅱ下是普遍受益的

中国精算师协会:

从行业总体来看,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与国际水平相当。我国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一样,偿付能力采用“三支柱”监管框架。2022年一季度末,多数重点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150%—300%。其中,英国约为160%,澳大利亚约为200%,法国约为250%。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4.2%,与国际水平相当。

中国人寿寿险公司精算部总经理胡京伟:

从披露的信息看,人身险行业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9.3%,整体保持充足稳定。从机构分布情况来看,不同公司偿付能力有升有降,表明新规更加敏感,反映出规则Ⅱ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经营风险的预警作用,其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升。规则Ⅱ实现平稳起步,运行效果逐步显现。

一季度寿险业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6.6%,虽然较上年末下降幅度较大,但仍远高于50%的达标线。其下降的主要原因是规则Ⅱ完善了保单未来盈余的资本计量标准,进一步夯实了资本质量,提高了实际资本和核心资本的区分度。同时,一季度资本市场大幅波动,寿险公司投资收益下降导致其实际资本下降明显。

平安产险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章力:

整体来看,财产险公司一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3%,远高于100%的达标线,整体充足,与去年四季度末相比下降了44个百分点。一方面是由于一季度行业投资收益下降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不断变化,另一方面是由于规则Ⅱ根据行业面临的风险实际调整了相关风险因子。

在近年来资本市场波动加大、信用违约事件持续发生、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不断提高等背景下,规则Ⅱ对各类风险因子进行全面校准,真实反映行业面临的风险。一季度财产险业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以及信用风险最低资本均有所上升,与行业风险状况相匹配。其中,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占比46%,仍为财产险公司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从结果看,规则Ⅱ的预期效果初步达成。规则Ⅱ下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升有降,对于不同业务结构、投资组合的风险揭示和资本计量更加准确,差异性更明显,且经过前期反复论证、测试,其变化影响均在预期之内,行业整体风险可控。

中再产险总精算师李晓翾:

规则Ⅱ对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尤其是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入人违约风险基础因子的下调。同时,规则Ⅱ也明确了针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获得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等效资格的境外再保险分入人,对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给予支持。这些规定充分体现出我国积极推进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主动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新姿态

另外,规则Ⅱ也开始考虑国际市场中出现的新型风险分散方式,比如首次明确了我国内地保险公司在境外发行巨灾债券形成的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基础因子。这也充分反映出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国际市场中出现的创新事物的开放性和适应性

汇丰人寿总经理助理兼首席投资官王海晶:

从一季度各保险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数据来看,规则Ⅱ运行平稳,不同类型公司之间的区分度更高,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更强。

在新规下保险资金将尽量减少嵌套以摸清底层资产,厘清风险实质。以私募股权为例,行业惯例上并未要求管理人详细披露底层资产。过往由于没有监管规则对这部分做出明确规定,保险业作为投资人,也无法形成合力就披露信息对管理人提出更加精细化的要求。

而规则Ⅱ促进了对保险资金运用中原本不透明的资产的重新梳理,集行业力量使投资的底层资产更加透明,风险管理更加前置,对于行业的整体资产风险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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