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22年調整

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社會保險局,省直各單位,駐吉中央機關事業單位,省直經辦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範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爲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爲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33%。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週歲的每月增加25元;75-79週歲的每月增加35元;80週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艱苦邊遠地區範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爲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後新退休人員,若目前領取臨時覈定待遇,暫按目前臨時覈定待遇爲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準,待按改革後的辦法重新覈定基本養老金後,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準。

3.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佔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餘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餘額爲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在計算個人賬戶餘額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時,過渡性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合併計算。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二)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尚未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面實施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依據相關政策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審批和發放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辦法覈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新增養老金髮放仍按照原渠道組織實施。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辦法覈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其中,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未參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及主管部門按原資金保障渠道組織實施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開展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各參保單位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配合,做好資金調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髮放。

點擊鏈接查看附件:

1.2022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審覈表(未參保人員使用)

2.2022年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彙總表(未參保單位使用)

3.吉林省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2年7月1日

原標題: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來 源:吉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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