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條件放寬一點,學歷設置成本科以上,不要設置全日制,可以設置學士學位證,讓更多的人充分競爭,選拔出品德和能力好的人。”前不久,山東德州一網友在“領導留言板”建議公務員遴選時放寬學歷限制。對此,德州相關部門回覆:遴選機關不再對學歷性質限制爲“全日制”。

然而,《法治日報》記者梳理近期多地發佈的公務員遴選公告發現,其中不乏要求“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表述。但查閱《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以下簡稱《遴選辦法》),其中並無規定只有全日制學歷才能報考。

多位受訪專家認爲,《遴選辦法》並未規定只有全日制學歷才能報考公務員,部分地方對非全日制學歷進行限制的做法失之偏頗,應在實際執行中確保國家相關規定真正落實到位。報考人員認爲自己權利受侵害的,可以向當地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依法維權。

多地限制報考

涉嫌就業歧視

收到上述網友留言後,德州市委組織部回覆稱,將在2022年市直機關公開遴選中,明確報名資格條件爲“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遴選機關不再對學歷性質限制“全日制”。此事引起社會對地方公務員報考學歷的關注。

實際上,遴選公務員明確要求“全日制”的地方不在少數。如今年4月,黑龍江省教育廳公開發布遴選公務員公告,在全省範圍內公開遴選公務員8人,其中規定的資格條件之一是,“具有國家統一招生的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

2022年6月22日,浙江省天台縣委辦公室擬向全縣公開選調工作人員3名,在發佈的公告中稱學歷條件爲“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此外,河南省漯河市、甘肅省慶陽市、海南省文昌市等地發佈的相關公告中,都明確要求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

對此,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保全認爲,就目前我國法律體系而言,就業歧視主要涉及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在公務員遴選中進行學歷限定一般不屬於歧視。

“但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的差異並非是學歷的不同,僅是學習方式的區別——非全日制學習方式自由度更高。除此之外,兩者在教學方式、課程設置、論文要求上基本一致,在招生上也依據國家統一要求,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楊保全說,故設置全日制、非全日制的限定不僅有違教育體制改革的初衷,也涉嫌就業歧視。

《遴選辦法》規定:報名參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報名參加市(地)級機關公開遴選的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楊保全認爲,從上述規定來看,其並未規定只有全日制才能報考遴選考試,按照“法無授權即禁止”的原則,行政機關僅享有法律規範授予的權力,故各地做法失之偏頗。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認爲,從行政合規性角度看,在《遴選辦法》已經就資格條件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部分地方的做法違背了上述規定。

兩種教育形式

不應區別對待

我國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也就是說,無論是全日制教育形式,還是非全日制教育形式,都屬於我國的國民教育體系,都屬於國家承認的學歷。

2016年,教育部辦公廳印發《關於統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自2017年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國家統一下達招生計劃,考試招生執行相同的政策和標準,培養質量堅持同一要求,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2019年12月,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印發通知要求,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公開招聘要根據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聘條件,不得設置與職位要求無關的報考資格條件。

在周偉看來,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除了學習方式之外沒有區別。在既有《遴選辦法》明確規定,又有相關部門政策精神的情況下,一些地方仍然在遴選公告中限制非全日制學歷,說明國家規定還沒有落到實處,這些地方對非全日制學歷仍然存在偏見。

據周偉觀察,在這背後,是一些地方的人才評價機制存在問題,即“唯學歷”“唯文憑”的頑瘴痼疾。

清除報考障礙

建立糾錯機制

改革的方向已經明確。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提出,各級公務員招錄、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招聘要按照崗位需求合理制定招考條件、確定學歷層次,在招聘公告和實際操作中不得將畢業院校、國(境)外學習經歷、學習方式作爲限制性條件。

楊保全認爲,遴選作爲基層選拔優秀人員的方式,應當更注重德、能、勤、績、廉等,把政治思想與工作能力考查作爲第一考量,優秀的幹部不應因非全日制的學習方式成爲發展的“絆腳石”。

在他看來,避免以上問題發生的重點,在於消除對非全日制的誤解。這既要讓更多的人瞭解到全日制與非全日制的同等地位,也要在實際的執行中確保相關規定能真正落實到位,以便社會能快速、充分、信任、接受非全日制學歷的含金量。當平等參與遴選的權利遭受到侵犯時,報考者可與遴選單位進行協商、向當地組織部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反映情況,必要時可提起訴訟。

楊保全建議,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遴選辦法》並未限制非全日制參與遴選,目前國家多個部門已經出臺了規定對此予以明確,地方在遴選時更應提高思想站位,服從國家政策規定及精神,嚴格落實,加強監督。

周偉說,報考者除了向組織部門反映外,還可以通過社會監督、向紀檢監察機關尋求執紀監督的方式,確保地方遴選公告符合國家規定。更長遠來看,應該在法律中明確禁止設置各種“限制性條款”,同時還要建立糾錯和救濟制度,保障報考者的合法權利。

相關文章